合地税[2006]121号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3-28
摘要:无论是企业实体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还是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每月减免的税款不得超过当月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从事个体经营的还包括个人所得税,按照国税发[2006]8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和第三条的规定依次抵减相关税额。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合地税[2006]121号              2006-03-28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各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地税[2006]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部门在办理企业实体税收减免手续时,一律以劳动部门认定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国税发[2006]8号文件的附件,下同)中的本企业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数和预定(实际)工作时间作为计算本年度的实际减免税额的依据。

  二、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实体,主管地税机关下发《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____ 分局下岗失业再就业企业实体减免税批复》(附件1)。为简便办税程序,对减免税当年度企业实体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发生变动的,可在发生次月将劳动部门认定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企业留存)送交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年度终了后10日内由企业提出补充减免税申请,主管地税机关据实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额,并结清应减免的税款。

  对于企业所得税由市国家税务局征管的,当年企业在地税机关应缴税款不足减免的(实际减免税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后仍有余额),按本通知有关规定,各主管地税机关机关在次年1月底之前填写《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情况交换单》(见皖地税[2006]32号文件的附件),一式三份加盖印章后上报市、县地税局二份,由市、县地税局分别传递给市、县国税局,本分局留存一份。并由主管国家税务局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扣减企业所得税。

  三、凡符合国税发[2006]8号件第三条规定的个体经营者,主管地税机关下发《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____ 分局下岗失业再就业个体经营减免税批复》(附件2)。

  四、无论是企业实体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还是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每月减免的税款不得超过当月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从事个体经营的还包括个人所得税,按照国税发[2006]8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和第三条的规定依次抵减相关税额。

  五、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办事效率。

  (一)广泛宣传新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对减免政策内容、数额做了较大调整的前提下,本通知在认定程序、减免方式等方面较以往也有了较大调整。各级地税、国税和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新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吸纳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挖掘就业潜力,拓展就业空间。

  (二)提高优质服务和办事效率。要处处从方便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出发,简化办事手续,提供更加优质服务,凡企业和个人提出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和减免税申请,只要资料齐全,必须做到即时受理,限时办结。资料不全的,要一次告知应需补充的资料,实行二次终结制。

  (三)做好部门协调配合工作。建立日常工作协作机制,加快各部门之间信息传递的速度,各负其责,协调一致,共同做好再就业政策的落实工作。

  (四)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减免税已到期、减免税未到期和新办减免税三种情况对减免税事项进行梳理,深刻领会政策内容,吃透文件精神,统一办理再就业税收优惠手续的口径,防止政策执行出现偏差,做好政策落实、台账登记和统计分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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