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我司将某一项目钢结构分包给一家生产钢结构的企业,由其生产并负责安装,对方开具的发票有两种,一种为品名钢结构,税率13%,一种是安装服务税率为3%,对于品名为钢结构的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异地预缴税款的抵除额?如果该项目是简易计税项目,是否可以作为差额扣除? 李志远观点: 一、分别缴税和开具发票是符合要求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分包方企业为生产钢结构的企业,销售自产的钢结构并提供安装服务,按上述规定,应该分别按照销售货物和建筑服务纳税,而不能合并起来按照建筑服务缴税。如果对销售自产货物和建筑服务不加区分,一般要求应从高适用税率。 二、符合差额纳税或差额预缴扣除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对上述政策的解读是:纳税人提供特定建筑服务,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因此,《公告》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钢结构企业作为分包方,在完成分包工程中,销售自产的钢结构。钢结构的价款和建筑服务价款都属于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无论是预缴阶段还是简易计税申报阶段,都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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