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某市国税局对某供电公司进行2006年度流转税结算时,发现该供电公司2006年度增值税税负率仅为1.5%,经查看财务报表,却发现企业销售收入、利润等呈增长态势。税务稽查人员带着疑问要求企业提供2003年~2006年近四年的会计资料,经查看企业账面数据,发现该公司这两年计提农村电网维护费电量占售电量的比例由原来的34%提高到2005年、2006年的61%,从而出现销售收入增长但税负率却降低的怪事。
在税务人员的询问下,企业财务人员终于道出了其中的奥秘。2005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文件,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应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第三条也规定,供电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为达到少缴税的目的,某会计师事务所为该供电公司支了“高招”。根据《》()规定,从1998年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照顾。因此,由于农维费收入免税,同时进项税金可抵扣,企业只要多计提就可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于是,该企业采取扩大农维费计提范围的措施。并于2005年1月1日起在销售电量账面上直接多计提农维费并列为免税收入,即企业直接从实际销售电量中按每度电0.21元向用户捆绑式收取农维费,其计提范围为全县低压销售电量剔除城东、城西供电所城区低压供电量。 企业解释这一计算口径是执行江西省发改委《关于理顺赣州市各县级电网销售电价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4]1252号)第五条规定:现顺县级电网销售电价后,按照文件有关规定,原农村电网维护费(以低压全口径电量为基数,按0.21元/千瓦时标准计算)对应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但是,国税机关只执行总局及上级局的政策文件,在适当的时候会参照发改委的文件,企业以发改委已下文明确为由多计提农维费是站不住脚的。另外,既然为农村电网维护费,则县城及建制镇所在地均不能计提农维费。当税务稽查人员向财务人员询问何为“低压全口径电量”时,企业财务人员对“低压全口径电量”解释不清,不能自圆其说。 由于目前税法中没有明确农村电网维护费的概念以及收取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中的农村与城镇界定问题,各省、地级国税机关也未制定出具体管理办法。但是,该供电公司在向用户收取电费发票中未具体列明农村电网维护费,但企业实际上已捆绑式收取此项费用,税务机关在实际执行税收政策中有难以把握的情况。 同时如何要求企业合理补税也让稽查人员头疼。最后,根据该企业2003年、2004年计提农维费比例为28%、34%,主管国税机关折中要求企业参照以上年度比例,同意企业采取按31%的比例计提农维费允许进项抵扣,这样,主管国税机关共要求企业补税及加收滞纳金合计226万元,目前税款及滞纳金已全部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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