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1. 解读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2. 反避税进入新阶段:企业应明晰判定标准 积极应对 问:我公司向子公司借款,同时收取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收入,子公司将该部分借款用于日常经营及生产存货,截止年末,子公司向我公司借款已超过我公司按照投资比例在其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部分的2倍。该项业务中,子公司计提的借款利息支出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是全部利息支出均不能扣除,还是只有反映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不能扣除,资本化部分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如何计算不能扣除的利息支出金额? <两壶酒钟斐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解读:明确七大财税问题处理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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