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是房产税(从租计征房产税除外)和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企业基本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但部分工厂经常会忽略临时性房屋在工程结束后继续使用应照章计算房产税的问题,某机械厂的临时性房屋就是这样一个例子。 原来,黄姐在厂内做了二十多年会计,该厂经常因基建需要搭建临时性房屋,待工程完工后便即刻拆除,因政策规定在基建工地为其服务的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所以黄姐一直不需要对临时性房屋申报房产税。而机械厂由于业务发展的需要,从去年开始对厂区进行了扩建,今年6月份厂区扩建工程完工后,施工方盖在工地上原用于施工期间办公及生活的工棚没有拆除,这些工棚被机械厂用作了临时性仓库。黄姐在国庆假前如期完成了2013年工厂的房产税申报,但却把几间工棚的房产税遗漏了。 这些工棚是否要交房产税?为了搞清楚这个问题,节后黄姐向税收管理员进行了咨询。税收管理员告诉黄姐,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6]财税地字第008号)的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缴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因此,在工程结束后,工棚转作仓库使用,机械厂应该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如逾期未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临时建造的售楼部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咨询内容:
我的问题是:
回复内容:
部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劳务财产处 答复时间:2013-09-29 10:41
税屋观点——安徽省地税局对此问题的解答不够严谨,对纳税人甚至有些误导。临时性建筑物真的不用缴纳房产税吗?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售楼部等临时建筑物显然不是为基建工地服务,而是为售楼服务,因而不能满足不征房产税的两个条件。如果这一临时建筑物为施工单位所建,这一临时建筑物也已经交与开发公司,并且开发公司也已经在实质使用,因而应当从开发公司接受临时建筑物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如果临时建筑物由开发公司自己建造,那么按照上述文件第十九条的规定,开发公司也应当从该临时建筑物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也就是说无论这些临时建筑物是哪一方建造的,都须缴纳房产税。
附录——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地[1986]8号)
二十一、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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