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浙地税函[2012]427号 2012-12-31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宣布部分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公告,自2016年05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608号)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现行印制发放的各类统一发票(含《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发票工本费。 二、由于国家税务总局没有设置统一收款收据,根据各地意见,省局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不再印制发售《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现有的《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可继续发放、使用,纳税人使用完毕后,可自行购制、开具收款收据。请各地及时做好相关宣传、衔接工作。 三、邮资门票类发票原按工本费一定比例收取的管理费从2013年1月1日起取消。 四、各单位应及时做好发票工本费取消后的预测工作,在确保纳税人用票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地税发票的印刷、运输、仓储保管、损耗及宣传等各项工作,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安排经费预算,保证正常履行职责。 五、全省地税发票印制计划上报、审批、印制、领购、配送以及印刷费用结算的管理模式维持不变。 六、取消发票工本费涉及众多纳税人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及时准确做好各项相关工作,确保该项政策落实到位,严防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突发事件发生。 七、本通知涉及纳税人的相关事项,请各单位及时进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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