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商委发[2013]55号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2-25
摘要:商务部批复同意在重庆两江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为切实推进两江新区商业保理试点工作,市商委、市外经贸委、两江新区管委会共同制定了《重庆两江新区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 商业保理公司应按照商务部“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的要求进行信息填报。商业保理公司须于下述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备案形式向监管机关报告,并登录“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一)持股比例超过5%的主要股东变动;

  (二)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5%的重大关联交易;

  (三)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债务;

  (四)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20%的或有负债;

  (五)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责任;

  (六)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人员变动;

  (七)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八)重大待决诉讼、仲裁。

  第十五条 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将应收账款权属状态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商业保理公司的应收账款再转让按照“双方协定、市场运作、风险自担”原则进行,在从事应收账款再转让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商业保理公司委托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资金托管人,由托管银行按相关规定对账户及资金的使用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承担商业保理资金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具有人力、技术和管理方面的经验筹备,具有适应商业保理发展趋势的价格和配套服务竞争优势,明确承诺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托管银行的选择办法和相关托管制度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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