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行政管理和服务 第十九条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委)是重庆市商业保理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是外商投资商业保理公司的外资审批部门,两江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商业保理公司从业资格确认和辖内登记注册等事宜。 第二十条 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向市商委、两江新区管委会报送月度业务情况统计表、季度财务报表和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经营情况说明书,外资商业保理公司还应向市外经贸委报送相关统计报表,并对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建立商业保理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商业保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研究制定重庆两江新区商业保理试点的工作机制,编制商业保理行业发展规划,加强跟踪服务和运行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保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联席会议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商业保理公司年度审核制度。行业主管部门和两江新区管委会应加强对商业保理公司的监测和现场检查,及时掌握商业保理公司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应主动核实并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监管需要要求商业保理公司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或约谈相关责任人,对于违反监管制度或达不到监管要求的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以及违规情节严重的公司,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对违法行为,通报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支持鼓励商业保理企业发展的政策另行制定。 第五章 行业发展与自律 第二十五条 商业保理公司可开发先进适用的商业保理业务产品,不断完善商业保理市场。 第二十六条 商业保理公司可依法加入国际性保理组织,积极审慎开展国际保理业务。 第二十七条 成立重庆市商业保理行业协会。通过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竞争,开展政策宣传、咨询服务和教育培训等工作,促进共同发展。 第二十八条 银行可以向商业保理公司定期定量融资,购入商业保理公司的保理业务,提供应收账款管理、业务流程管理和电子信息系统服务等产品,建立适用的保理业务模式。支持银行向商业保理公司提供境外合作保理商渠道,拓展商业保理公司的国际业务。 第二十九条商业保理公司应接入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动态监督管理系统,鼓励商业保理公司通过重庆辖区内的专业资产转让平台对应收账款进行挂牌再转让。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开发商业保理公司适用的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产品,拓宽出口保理信用保险和进口保理信用保险业务,增强商业保理公司风险控制能力。 第三十一条 加强保理业从业人员队伍建设,鼓励高等院校和学术研究机构设立保理专业课程,培养保理业务专业人才。商业保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保理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专业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两江新区新注册的内、外资商业保理公司。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已经登记为商业保理公司或者业务范围包括商业保理的企业,参照本办法在本办法发布后180天内进行规范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和重庆市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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