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2-11
摘要:根据国务院、税务总局及省政府行政审批清理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行为,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对下列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2014-2-11

  根据国务院、税务总局及省政府行政审批清理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行为,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对下列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废止。

  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2008]267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具体条款内容如下:

  “第二十七条 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国税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国税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三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在停业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有关证件。

  定期定额户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第三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或提前恢复生产经营前,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和其他相关证件。

  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后方可延期。

  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定期定额户停业期间,主管国税机关应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停业户假报停业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或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未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0年第4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具体条款内容如下:

  “第四条 采用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的,属于冠名发票行政审批管理范围,须经行政审批后方可印制。采用通过软件程序控制打印单位名称(或标识)的,按一般发票领购手续办理。”

  “第七条 申请印制企业冠名发票的单位,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申请审批表》(表一),并提供发票式样。”

  “第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了企业印制冠名发票申请后,由两名以上国税工作人员按照《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调查表》(表二)要求进行实地核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准予或不予印制意见。”

  “第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申请企业作出准予印制冠名发票意见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州市国家税务局核准,州市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审批,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统一安排发票印制。”

  “第十二条用票单位选择一种通用机打发票,通过软件程序控制在发票票头左侧或下方打印本单位名称的,其领购方式由用票单位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票种核定。通过填制《发票票种核定表》,报主管国税机关核准票种、购票数量。并逐级报省局备案。”

  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13]147号)第四条:“四、冠名发票的申请、审批程序。从2013年7月1日起,我省国税机关主管的纳税人申请印制冠名发票,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和发票票样,并填写《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国税机关调查、审核签署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报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州、市国家税务局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签注意见后,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审批,经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并开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单位凭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开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到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发票。”

  四、《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管理规定〉的公告》(2013年第7号)第三条、第四条。具体条款内容如下:

  “三、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程序:

  (一)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单位,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发票式样。(二)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申请后,须由两名以上国税工作人员按照《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调查表》内容要求进行实地核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印制的意见。

  (三)主管国税机关对申请企业作出准予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意见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经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方可到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发票。”

  “四、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用票单位经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凭《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申报表》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到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发票印制企业校对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式样,校对无误签字后,发票印制企业方可安排印制。”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