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有税收政策规定,那么丢失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又该怎样处理? 案例分析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和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丢失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等税务申请文书,向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然后接受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改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增值税普通发票一旦丢失,纳税人则无法凭借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账务处理,而只能够使用收据、复印件等其他证明材料入账(实际工作中,很多地方国税机关不允许使用发票复印件入账),这样使财务工作显得很不规范,而且与之相关的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不允许税前扣除。 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在申报抵扣前一旦丢失,纳税人则无法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所含的进项税额,购入物资的运输成本或销售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也将无法取得合规票据入账,凭借收据、复印件等其他证明材料入账的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中汇算清缴时也不允许税前扣除,给企业带来损失。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还有办法补救,但是,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丢失的情况怎样处理,目前税法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有些地区的税务机关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可以按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办理)。 因此,纳税人一定要高度重视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铁路运输费用单据的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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