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招待重要客户旅游所产生的费用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参考《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度纳税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11〕52号)规定: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对公司招待重要客户旅游所产生的费用,也属于向个人赠送礼品(服务),按其他所得,按实际购置价格确定应税所得,适用20%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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