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单”公示与税务行政处罚公示的区别

来源:嘉兴税务 作者:嘉兴税务 人气: 时间:2021-08-23
摘要: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主体范围上,相比税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主体,税收违法“黑名单”主体在案件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轻重方面有明确的标准,涉及范围较小。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红黑名单管理等各项信用制度的不断完善,各项“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措施相继落实,税收违法“黑名单”信息和税务行政处罚信息均及时在“信用中国”“信用浙江”等网站予以公示。时常有纳税人将税收违法“黑名单”信息公示与税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混淆,那么二者有何区别呢?

  一、公示依据不一样

  税收违法“黑名单”信息公示依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开展,符合“黑名单”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者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列入“黑名单”。

  税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开展,按照“双公示”事项目录和数据标准采集相关信息,并自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

  税收违法“黑名单”信息和税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标准、时限、流程等均存在差异,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依据上述文件,结合具体情况开展公示工作。

  二、被公示主体不一样

  税收违法“黑名单”主体为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第五条标准的纳税人,仅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税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主体为所有因违反税收管理被税务机关依法处罚的纳税人。因此,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主体范围上,相比税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主体,税收违法“黑名单”主体在案件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轻重方面有明确的标准,涉及范围较小。

  三、信用修复不一样

  税收违法“黑名单”方面,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符合该《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在公布前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只将案件信息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在公布后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税务行政处罚方面,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浙发改财金[2018]671号)文件要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进行信用修复:已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不良信息认定满一年;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其中,严重失信主体(如税收违法“黑名单”主体)移出严重失信名单前,属于该主体的处罚信息不予修复,移出后,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适用上述条件。

  总体来说,相比税务行政处罚,税收违法“黑名单”可信用修复的情形较少,且对于同时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和税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主体的纳税人,在移出“黑名单”前,无法进行税务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

  各项公示工作,目的不仅在于惩戒,更旨在鼓励和引导纳税人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提升自身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税务机关也将积极落实相关政策,引导纳税人树立依法诚信纳税意识,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嘉兴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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