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15]18号、国发[2015]19号、国发[2015]20号、国发[2015]21号:促进自贸区发展 完善离岸业务税收制度

来源:国务院 作者:国务院 人气: 时间:2015-04-20
摘要:  2015年4月20日,国务院对外公布《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及《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


天津自贸区   
实施范围:   
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9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天津港片区30平方公里(含东疆保税港区10平方公里),天津机场片区43.1平方公里(含天津港保税区空港部分1平方公里和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1.96平方公里),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46.8平方公里(含天津港保税区海港部分和保税物流园区4平方公里)。

相关政策——国发[2015]19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主要任务和措施:   
(三)推动贸易转型升级。   
积极培育新型贸易方式,打造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探索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业发展环境。

6.完善国际贸易服务功能。积极探索服务贸易发展的新途径和新模式,搭建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贸易促进平台,推动现有融资平台依法合规为中小服务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按照公平竞争原则,积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并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撑系统。发展服务外包业务,建设文化服务贸易基地。建设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绿色供应链合作网络天津示范中心,探索建立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鼓励开展绿色贸易。探索开展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知识产权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建立华北地区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开展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及保险、风险投资、信托等金融服务,推动建立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机制。

加快建设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鼓励企业统筹开展国际国内贸易,实现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支持进口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及零部件和资源类商品。支持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平行进口汽车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进口商应承担售后服务、召回、“三包”等责任,并向消费者警示消费风险。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管理服务模式。在执行现行税收政策前提下,提升超大超限货物的通关、运输、口岸服务等综合能力。扶持和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从事国际采购的中小企业提供通关、融资、退税、国际结算等服务。

在总结期货保税交割试点经验基础上,鼓励国内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业务,扩大期货保税交割试点品种,拓展仓单质押融资等功能,推动完善仓单质押融资所涉及的仓单确权等工作。依法合规开展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探索建立与国际大宗商品交易相适应的外汇管理和海关监管制度。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维修业务试点。探索开展境外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再制造业务试点。允许外商开展机电产品及零部件维修与再制造业务。推动建立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核查机制,推进标准和结果互认。改革和加强原产地证签证管理,便利证书申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鼓励设立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机构,逐步推动实施第三方结果采信。

7.增强国际航运服务功能。促进航运要素集聚,探索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机制和运作模式。积极发挥天津港和滨海国际机场的海空联动作用。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放宽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将外资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许可权限下放给天津市。大力发展航运金融、航运保险业,建设中国北方国际航运融资中心,鼓励境内外航运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等航运服务中介机构设立营业机构并开展业务。在落实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相关配套政策基础上,中方投资人持有船公司的股权比例可低于50%。充分利用现有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船舶在自贸试验区落户登记。

完善集疏运体系,加密航线航班。推动海运集装箱和航空快件国际中转集拼业务发展。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试点开展外贸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天津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支持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增加国际客货运航班,建设航空物流中心。完善国际邮轮旅游支持政策,提升邮轮旅游供应服务和配套设施水平,建立邮轮旅游岸上配送中心和邮轮旅游营销中心。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符合条件的地区可按政策规定申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五)推动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   
发挥自贸试验区对外开放高地的综合优势,推动京津冀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区域开放型经济新格局。

13.增强口岸服务辐射功能。完善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和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改革。优化内陆无水港布局,支持内陆地区在条件具备时申请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完善天津口岸与无水港之间在途运输监管模式,推动与内陆口岸通关协作,实现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结合上海试点实施情况,在统筹评估政策成效基础上,研究实施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进一步推动津冀两地港口一体化,在优化港口产业结构的同时,实现两地港口间错位发展和优势互补。支持京冀两地在自贸试验区建设专属物流园区,开展现代物流业务。完善以天津港为出海口的保税物流网络,将意愿结汇等创新政策辐射延伸至京冀两地及港口腹地。依托亚欧大陆桥连接功能,完善多式联运体系,增强对沿线国家及地区转口贸易服务功能,发挥中蒙俄经济走廊重要节点作用和海上合作战略支点作用,推动“一带一路”建设。

保障机制   
(三)完善配套税收政策。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其中促进贸易的选择性征收关税、其他相关进出口税收等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此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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