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关公告2015年第14号 为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号),就集中受理试验区企业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等有关业务申请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试验区企业涉及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变更、验收、延期、注销等业务申请事项纳入试验区集中办事大厅统一受理。办理上述业务所需相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试验区内企业可以按照其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所属地片区,在以下地址向海关提交相关业务申请: (一)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港东疆片区服务大厅 地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4611号C楼东疆管委会。 (二)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服务大厅 地址: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三)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服务大厅 地址:滨海新区响螺湾庆盛道966号中船重工大厦。 三、本公告所称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天津海关 2015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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