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一[1999]232号 1999-05-17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124号)转发给你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范围,仅限于运输单位开具货票上注明的铁路货物运费或发到基价、运行基价、铁路基金,请依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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