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在线访谈——国际司副司长王晓悦回答22个热点问题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15-11-10
摘要:税务总局网站举办在线访谈,国际司副司长王晓悦回答了22个热点问题 2015-11-10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近期税收热点和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11月10日在税务总局网站开展一期以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为主题的在线访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王

关于简易征收办法
10、 我们公司的境外所得可以申请适用简易征收办法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符合一定条件的才可以。目前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征收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以定率计算抵免限额的简易征收,二是以“白名单”的方式明确免税。关于定率简易征收,是说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虽然有所得来源国政府机关核发的纳税凭证或证明,但由于客观原因不能真实、准确地确认应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如果这项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来源国的实际有效税率不低于12.5%,可以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企业按该国税务机关或政府机关核发纳税凭证或证明的金额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超过的部分不得抵免。关于免税简易征收,是说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来源国的法定税率且实际有效税率都明显高于我国,可以直接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乘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的抵免限额作为可抵免税额。同时,根据税务总局近期下发的《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在税务管理方面已经改为备案管理。

收入的处理
11、我们公司从境外取得的收入需要在国内申报纳税吗?我们公司在境外取得的收入能享受境内的税收优惠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是需要的。这里涉及到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的问题。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应就全球所得对我国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对我国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此,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企业和取得与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境外所得的非居民企业,都需要向我国申报纳税。
境外收入问题,这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根据《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即财税〔2011〕47号)规定,以境内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除了高新技术企业和财税部门另有规定外,其他境外所得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12、我们公司在境外开了两家分公司,但是由于是起步阶段,这两年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能不能用国内的利润来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设立的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其他国或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或地区的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13、我们公司通过提供完全在境外的劳务得到的收入需要交增值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符合条件的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是纳税人提供免征增值税跨境服务的,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股息利息的处理
14、请问我们公司从境外取得了一笔股息,但是对方宣告分派的日期和我们实际收到的日期不一致,应该怎么确认收入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如果实际收到所得的日期与境外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一致,比如不在同一纳税年度,也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日所在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15、 我们是一家北京的公司,由于资金需要,我公司向境外子公司借了一笔款项,没有支付利息,这样处理可以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如果免息属于正常商业行为,而且企业未实际支付且未将该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那么一般不会面临我国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但是这家境外子公司可能会面临境外税务机关的调查和调整。

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要办理的税务手续
16、我们是一家北京市的企业,计划在境外设立一个分支机构,需要在境内办理什么税务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走出去”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的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情况就发生了改变,应该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自境外投资项目被境内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向税务机关反映其境外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

所得税抵免
17、 我公司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如果回国还要申报纳税不就重复纳税了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从国内税制角度,我国企业所得税采用了抵免法消除或减轻企业重复课税问题。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目前,除特殊行业外,我国通常实行分国不分项的限额抵免法。
18、企业是只有在与我国签了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收入才能享受抵免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按照企业所得税制规定,企业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并不限于在已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因此,境外投资企业在还没有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缴纳的法人税或所得税,仍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计算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19、只要是企业在境外交的所得税都能回来抵免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有一些特殊情况是不可以抵免的。按照规定,企业在境外缴纳的税款不能抵免的情况主要有这么几个:一是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二是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三是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四是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五是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六是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争议处理
20、作为一家北京市的“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经营过程中遭受不公正待遇时,该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如果投资目的地国家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除依照经营地所在国的法律进行救济外,还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2013年,税务总局发布了《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即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6号公告)。我国企业和个人在境外如果应享受而未能享受协定待遇,或者遭遇税收歧视,或者遇到其他涉税纠纷,可依此向中国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我们会及时与对方国家主管当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争取最大限度地保护“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利益。对于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案件,纳税人可以依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即国税发〔2009〕2号文件)申请提起主管当局间相互协商。
21、企业在境外实际经营的过程中,遇到哪些具体问题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呢?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企业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情况包括这么几类:一是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二是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三是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四是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五是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六是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22、我们公司有意向到美国承接一项工程项目,想先了解一下美国相关的税收政策,从哪儿能得到这些信息呢?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如何及时充分了解项目所在国当地税收法律法规及征管制度确实是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税务挑战之一。为了帮助我国的企业获取相关信息,税务总局正在积极推进国别税收信息中心的建设,目前已经通过官方网站公布了3个国家(地区)的投资税收指南,其中就包括美国,纳税人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了解对方的税收政策信息。税务总局还在不断向全国各省税务机关推广国别信息中心试点工作,各省税务机关也在积极开展对口国家税收信息收集、分析和研究工作,争取尽快形成各省分国对接机制,为纳税人提供更全面的投资税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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