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网站举办在线访谈,国际司副司长王晓悦回答了22个热点问题
2015-11-10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近期税收热点和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11月10日在税务总局网站开展一期以“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为主题的在线访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王晓悦做客税务总局网站,就网民关心的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税收协定适用
1、如果税收协定的规定跟境外当地的税收法律规定不一致,我们公司应该适用哪个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税收协定属于国际法的范畴。双边税收协定是由缔约国双方政府谈判后达成的,经过各自国家的立法程序后生效的,因此对于缔约国政府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致的时候,纳税人适用税收协定一般遵循的原则是这样的:一是税收协定优先的原则,就是说国内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税率高于税收协定的,按税收协定执行;二是孰优的原则,就是说国内法规定税率低于税收协定的,按国内法执行。
2、我们公司在境外纳税的时候具体可以享受哪些协定优惠待遇呢?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税收协定一般会从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收益等等方面明确各国的征税权及企业可享有的优惠待遇。具体的待遇情况在不同的协定中会有一定的差异。比如,“走出去”企业在境外从事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时,营业活动时间没有超过有关税收协定规定天数或期限的(通常为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或183天),在境外所在国不构成常设机构,那么它的营业利润就可以免征境外国家的所得税;再比如,“走出去”企业从境外取得的股息,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可以适用优惠税率,如0、5%、7%、8%等,取得的利息,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可适用优惠税率,如0、5%、7%、7.5%等,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依据协定规定,可适用优惠税率,如5%、6%、7%等,取得的财产收益,要判定缔约国是否有征税权,没有征税权的,在境外不负有纳税义务等等,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3、我们公司在跟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一些国家开展了业务,但是不太了解需要办什么手续才能在境外享受协定待遇,可以介绍一下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凡中国居民到境外从事经营活动,如果从事活动的国家或地区与我国有税收协定,都可以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相关待遇,但是具体的程序就要遵守对方国家或地区的要求了。对方国家或地区可能执行审批制、备案制,也可能允许纳税人通过自行判定来享受协定待遇,只需申报相关信息即可。纳税人需要对境外的程序性规定有所了解,而且很可能需要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您提到的这个《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应该是绝大部分“走出去”企业在境外享受协定待遇时都需要提供给对方的,中国的企业怎么才能取得《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呢?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目前,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管辖的,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由主管国税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管辖的,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由主管地税税务机关负责。企业要申请开具证明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三类资料:一是《〈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一式三份;二是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是申请年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如果在境内没有交税,需要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负责开具证明的部门根据申请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协定有关居民的规定标准,在确定申请人符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条件的情况下,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地市一级的局长签发。
关于预约定价安排
5、我们是一家“走出去”企业,因为与境外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很多,想了解一下怎么更好的防范被境外税务部门进行转让定价调整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企业与境外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定价问题,是走出去企业值得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企业与境外子公司关联交易额很大,可以向税务机关提起双边预约定价申请,通过两国税务当局的谈判形成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使企业在预约年度的转让定价问题得到确定,从而避免被两国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在中央大力推进“一带一路”等“走出去”战略的背景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也是我们服务对外开放大局、服务跨境纳税人的重要举措,尤其能为我国“走出去”企业解决在国外经营发生的税收争议,消除国际双重征税负担,提高国际竞争力。如果企业已经在境外被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了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可以向我国税务机关提出启动转让定价对应调整的双边磋商申请,由两国税务主管当局之间进行磋商谈判,解决企业重复征税的问题。〔 2015-11-10 09:57:34 〕
6、很多企业对预约定价安排到底是什么不太了解,能给我们简单介绍一下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预约定价安排最大的好处是提供税收确定性。它是通过税企合作的方式,解决转让定价潜在争议的有效手段,既能降低纳税人的遵从风险,也能降低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对税企双方都很有益。特别是我刚才讲到的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就是BAPA,还可以有效解决转让定价国际税收争端,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对我国而言,BAPA磋商还是宣传和推广有利于我国的反避税观点和理念的良好平台。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的具体流程和规定比较复杂,如果想进一步了解的话,可以参考《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就是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六章的相关规定。
应对税务风险
7、请介绍一下企业在境外投资时普遍需要考虑的税务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这也是一个企业实务中需要全面考虑的问题,在这儿我就简单介绍几点主要的。一是关注国内在规范居民企业以及受控外国公司等方面的税务风险点;二是关注税收协定适用风险;三是关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调整风险;四是关注派遣员工和当地雇员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税管理风险。特别是投资项目涉及OECD和G20成员国这些国家时,还要同时关注已于近期完成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15项行动计划,以及各项成果在全球范围内实施所带来的影响。
8、是不是说企业“走出去”的形式不同,应该侧重考虑的税务因素也不一样?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的确是这样的。企业“走出去”大体上的形式有直接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细分下去又包括刚才提到的EPC模式,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设立实体企业,海外并购,构建海外融资平台等等。这些模式由于经营方式和周期的不同,在税务考量方面的侧重点都是不同的,但是有一点是共通的,就是要重视税务规划,规避涉税风险。通常,国际上的大型跨国公司都具备先进而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和体系。目前,在这一点上,中国企业与这些大型跨国公司还是存在一定差异的。借助“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我们建议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的过程中,对海外项目的税务风险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建立相应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或由具备专业素质的人员承担税务管理岗位职责,否则将会对中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打造真正的现代化跨国企业形成较大的制约和潜在风险。
BEPS会导致企业跨国经营税负增加吗
9、目前大家比较关注的BEPS会导致企业跨国经营税负增加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 BEPS项目的实施不是寻求提高企业税负。无税或者低税问题本身并不是BEPS项目关注的核心,只有当纳税人通过人为分离应税所得与相应的经营活动,造成无税或者低税的结果时,才属于BEPS项目关注的重点。对于有悖常理的税收筹划策略,各国政府必然予以打击,进而可能导致税企争议的增加。BEPS项目的相关建议,有利于减少税企争议,增加企业税收处理的确定性,提高国际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一致性。但是如果企业在对外投资时不注重整体税收规划、不考虑BEPS相关的合规性的话,确实可能带来整体税负增加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