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的公告[条款修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2016-03-2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辽宁省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一、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3%。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除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之外的其它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开发项目位于沈阳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辽宁省境内除沈阳市外,其他地级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开发项目位于辽宁省境内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办税通”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应税所得率的通知》(辽地税办发[2009]2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1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