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2005年11月24日购进货物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业务员疏忽,导致超过3个月抵扣期限,不能抵扣,我单位也不想抵扣了,那这份2005年11月份开具的专用发票的增值税能否在2006年税前列支?
答:1、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所以你单位这项费用不能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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