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楼盘开盘后往往要向户主收取一定的垃圾清运费,转交行政综合执法局,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在实际操作中,综合执法局只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开具一张票据,并未给每户户主单独开具收据。如果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各户开具收据,在税务上应如何处理?需要缴纳哪些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除属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的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垃圾清运费不属于不征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则这部分代收的费用,不论是否由其开具发票,不论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当全部并入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开发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凡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开发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可见,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这部分费用,如果由开发企业开具发票,应确认销售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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