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预缴税款的会计处理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8-10-24
摘要:  一、政策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一、政策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按次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时,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第七条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申请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4%征收率计算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时预交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在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依次抵减。第三条还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的余额。

  二、政策分析
  根据上述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税发明电[2004]62号及国税函[2005]1097号三个文件精神,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请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申请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前必须先按当月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预交税款部分,下同。)的4%预交税款。

  二是预交税款的销售额为已开具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能冲减红字专用发票的销售额。

  三是预交税款的金额按已开具正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直接计算,不再进行不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四是预缴的增值税可抵减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即可以抵减当期按“正常”抵扣办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抵减后已预缴的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在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继续抵减应预交的增值税税款。

  五是期末要先将“正常”留抵税款和因增购增购专用发票预交的税款分别计算,然后确定预交的税款已抵减数额及应留在下期继续抵减数。

  六是辅导期结束后仍有预交增值税余额的,在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多预交的税款予以退还。

  七是在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注意将预交税款填报在规定的栏目内。

  三、会计核算方法
  发生预交税款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辅导期结束后,收到退回多预交的税款时,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红字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四、举例说明
  某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第五个月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开出,月末有留抵税款25000元,其中有由于当期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交的税款800元。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该纳税人在辅导期内每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量为10份。第六个月第一次领购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金额为84725.42元,第一次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预交税款2589.02元(84725.42×4%-800=2589.02),第二次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交税款3827.15元(95678.66×4%=3827.15),预交的税款均以银行存款支付。当期发生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117869.65元,同时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载明本期可抵扣进项税36897.24元。辅导期过后,该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并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回的在辅导期内多预交的增值税税款17606.88元。会计处理如下:
  1、第一次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预交税款的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2589.02
   贷:银行存款  2589.02

  2、第二次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预交税款的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3827.15
   贷:银行存款  3827.15

   3、结转当期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6897.24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36897.24

  4、计提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的销项税额=(84725.42+95678.66+117869.65)×17%=50706.53元。

  5、计算当期应抵扣税款合计数。
  当期应抵扣的税款=25000-800+36897.24=61097.24元

  6、计算当期应抵减应纳增值税的预交税款数。
  当期应抵减应纳增值税的预交税款=800+2589.02+3827.15=7216.17元

  7、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
  本期应纳增值税=50706.53―61097.24―7216.17=―17606.88元。

  8、计算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应由主管税务机关退回的预交税款。
  因本期销项税额(50706.53元)<当期应抵扣税额(61097.24元),故本期发生和上期转来尚未抵减的预交税款,即以上计算的当期应抵减应纳增值税的预交税款7216.17元都应在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由主管税务机关一次退回。

  9、期末预交增值税的申报方法。
  期末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要将预交的税款按不同所属期分别填列,在第25行“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目填列上期转来尚未抵减的预交税款,即800元。在第27行“本期已缴税额”、第28行“①分次预缴税额”栏目填报列本期实际预交的税款,即6416.17元

  10、收到在辅导期内多预交税款的帐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红字  7216.17
   贷:银行存款红字  72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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