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具备不以营利为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组织的所有权这三大特征的,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组织。近年来,对非营利组织的诉讼呈明显上升趋势,但与之相对的却是有关非营利组织的诉讼迟迟不能判决,因为其中问题不仅涉及相关法律知。识、还牵涉到复杂的会计专业知识。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法官的专业能力范畴,由此,熟悉法律知。识同时也精通会计的法务会计便应运而生。在非营利组织诉讼中,法务会计人员可以为捐赠人和法官两方面提供诉讼支持。下面,笔者按照司法庭审程序对法务会计在非营利组织诉讼中的应用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法务会计在收集证据方面的应用 我国非营利组织绝大部分没有按照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规范的账簿登记,因此形成了“账难清,责难断”的状况。针对这种情况,法院不是出于谨慎而拖延以获取更多的证据,就是责任都判由主要责任人承担,要不就是平均化,这样就造成了让不应该承担责任的人承担了责任、或是使该承担主要责任的人隐匿在一千受罚人之中的不公平。 而法务会计人员能根据原始凭证,利用对会计信息取得流程的熟悉,通过专业手段,层层剥丝抽茧,从而获取、鉴别、组织和解释非营利组织的相关会计信息,取得相应的证据,为法院最终的判决提供帮助。 (二)法务会计在非营利组织诉讼陈述判定中的应用 会计和法律的专业性差别。使得它们对同一事实的认定存在不一样的认识。例如会计中在记录某一事项的时候,往往会考虑它的重要性,对于认为非重要的事项不作处理。但是会计认为非重要的事项也许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很重要,这就会产生差异。 此时法务会计的加入就可以有效地解决会计与法律之间差异所造成的问题。法务会计人员可以在法律的基础上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对非营利组织的相关会计信息进行专业鉴定,同时对其鉴定作出解释,帮助法官准确把握对问题的认定,使事实的认定尽量摆脱主观的影响。同时,由于法务会计人员是诉讼不相关的第三方,其出具的专家鉴定也容易获得捐赠人和非营利组织等当事人的认可,社会公众也可以接受。 (三)法务会计在明确主体责任方面的应用 在非营利组织诉讼中,责任主体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是否主观对诉讼的最终结果影响重大。相对于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一般不需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核,当事人只能从审计邯门获取一些大概的信息,这使得其会计信息的可利用程度不高,其可信度也不能满足社会公众的要求。还有一大部分的非营利组织往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账务处理,在丧失独立性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等会计证据的可信度也值得怀疑,因为其很可能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粉饰该组织的真实情况。而对于这种情况,怎样审查这些工作结果,认定其主观过错,法官和律师很难作出专业性的判断。 要弄清其中的关系,需要熟知会计和审计知识的专业人士的参与,法务会计的功能显得尤为重要。法务会计人员可以通过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审查,查实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是否受到利益诱惑或其他方面的压力。而通过对该事务所的工作报告和结果分析,可以了解该非营利组织的真实情况,形成专业性的鉴定意见,并提供专家证言,作为普通的证人参与庭审的过程。若该非营利组织没有规范的财务处理和报告制度,法务会计也可以从原始凭证着手,进行规范的会计处理形成财务报告,通过在法庭上的询问与反询问的程序为法庭的判定提供参考依据。 (四)法务会计在责任主体责任分摊中的应用 当诉讼进行到最后阶段时,损失计算和责任承担就摆在了各当事人的面前.包括损失范围、计算方法的确定和责任主体民串责任的分摊两个方面,其中对于非营利组织来说主要是责任主体民事责任的分摊问题。 这些问题由于涉及会计、审计、法律等多方面知识,仅仅精通一个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很难胜任工作的需要,因而聘用法务会计人员是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案。如果法务会计人员接受法院的委托对非营利组织进行客观独立的评估,提出专家意见,可为最终的责任分摊提供依据;而如果法务会计人员接受捐赠人的委托,则可以通过律师来获取相关原始材料,形成初步的印象,进而评估损失计算方法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并按照确定的责任的归属和比例计算各民事主体应负担的损失赔偿数额,在保持独立性和公允性的情况下向法庭提供其鉴定结果,为法官公平判断提供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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