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购进商品进行简单组装、分装、包装、清选、挑选、整理后销售的业务,凡未改变原商品的形态、性能、成分的,均属于从事商品销售业务,不应确定其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税务征收津贴标准。县级及以下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六十元,地级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四十五元,省级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三十元。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其他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在资本充足率为8%并遵守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向金融机构投资。
国库经收处在收到缴款书后,应根据缴款书上的“国”和“地”标记,按税票将国税局和地税局征收的税收分开上划当地国库。当地国库应将国税局征收(提退)的税收划入中央国库;地税局征收(提退)的税收划入地方金库。
各级财、税、库“月报”数额必须以实际缴入国库(包括支库)、中心支库、分库、总金库的收入数为准。已经缴入国库经收处但尚未缴入国库的收入数,不得列入财、税、库“月报”。
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和培训、辅导工作要常抓不懈。对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和培训,是贯彻税法和搞好征管工作的基础。针对我国个人所得课税制度建立时间不长、纳税人依法纳税观念较为淡薄的实际,长期不断地抓好这项工作尤为必要。
检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八月份开始到九月底,主要检查二季度的情况,每月检查的户数不得低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百分之十;第二阶段从十月份开始至年底止,主要检查三季度即新版专用发票使用后的情况,每月检查的户数不得低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百分之二十。
企业实际支付给个人的住房购建费用、修房费用和租房费用等住房支出,不足以在按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提存的该个人住房支出,不足以在按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提存的该个人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中列支的部分,凡企业董事会决议由企业支付的,可依有效合法的支付凭证列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
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仍按此文执行。特此函告。
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业务的,可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建筑业企业,适用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通过转变政府职能,理顺产权关系,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保障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落实企业经营权,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对军需工厂(指1984年底以前由总后授予代号的企业化工厂)、军人服务社(主要为部队内部服务的)、军办农场及军办农场中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不含挂靠农场的工矿企业及其他企业)、军马场(含统一核算的附属企业)暂免征收所得税。
鉴于中国人民银行所属的中国金币总公司一直实行按所获利润提取一定比例手续费,其余上交国家黄金专户的特殊财务体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中国金币总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规定如下:中国金币总公司应从原料配售环节,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以抵扣销项税额;
另外,根据我部近期发布的若干会计制度补充规定,我们对1992年印发的外商投资工业、旅游企业的会计科目表和会计报表项目作了一些相应的调整,现一并下发,请转知所属各类外商投资企业自1994年10月份起按新的报表格式编制会计报表。
应诉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涉税应诉案件,其起诉状从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报送;答辨状从提交法院之日起五日内报送;裁定书或判决书从法院作出裁定或判决之日起五日内报送。
自去年会计制度改革以来,我国财税、外汇体制等又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我部对行业会计制度又陆续做了不少规定,为便于企业执行和操作,我们对所有行业会计制度中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科目、项目进行了重新调整和排列,随文附发,请遵照执行。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所称联运业务,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联运的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联运业务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即指运输企业开展联运业务时,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
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西藏自治区,配套比例为1∶0.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青海省、贵州省,配套比例为1∶0.8;
你部交财函[1994]228号《关于请求免征船舶检验局所得税的函》收悉。考虑到原国家税务局函发[1992]93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中国船检局所得税的函》中规定,“八五”期间,对中国船检局及其所属分局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可以继续执行。
对各地进口汽车保税仓库1994年7月4日前批准进口的保税汽车,在9月30日前可以根据署税[1994]405号文件的规定,开展出售免税进口汽车,但不得迟于9月30日。小轿车、越野车、九座以下面包车的优惠政策已在今年3月31日结束,不在此列。
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在行长领导下,对提取的管理费认真负起管理责任,要对近两年来的筹、管、用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对不符合开支范围、标准、挪作非信用合作事业用途的,要予以纠正。在此基础上,强化审批制度,搞好建章建制。
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在“八五”期间内,仍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银行制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费试行办法》提取和使用管理费。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年末管理费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或数额。
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印制时也采用了防伪措施,具有一定的防伪作用,但不属于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既是违反发票管理行为,也是伪造印章行为,应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法规分别处理。
各部门所退税款的安排,须与财政部联合发文下达,执行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改变安排,部门和企业年终应将所退税款的使用情况汇总并单独编制决算上报财政部。用于还贷和投资的税款应作为国家投资增加国家资本金。
现将国家外国专家局1993年12月15日外专发[1993]357号《关于执行<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的补充通知》转发你局,请即与当地外办、教委等主管部门联系,严格按照该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同我国签署税收协定国家的教师、研究人员减免税问题。
你省西安市税务局询问,国税发[1992]109号《关于其他待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解释认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第二项第(一)所法规的“从事室内外装修、装璜或室内设施的安装调试”,是否包括专门从事电梯安装、地面匍装等业务。
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业务的,可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建筑业企业,适用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业务的,可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建筑业企业,适用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支付的各种滞纳金、罚款和违约金等,其性质是企业正常营业活动以外发生的支出。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发生上述支出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外商投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转账增资时,如企业的记账本位币与注册货币不一致,应按有关部门批准增资之日的市场汇价将记账本位币增资金额折合为注册货币的增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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