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经济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国内其他系统在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下同)从事工程承包、劳务合作、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
本实施意见的原则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林、水利、科技等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地区劳动工作系统实施《条例》的具体办法。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经营业务许可证,具有法人地位的银行、保险企业和其他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一) 银行。包括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他综合性银行。
1993年1月3日苏税外(1992)71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进口原材料生产产品报关核销在国内销售给外贸公司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我局国税发[1992]146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的问题,作出了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的精神和第七章第四十八条“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经国务院授权,地矿部正在会同我部及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发布实施。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取得的人民币收入不足以缴纳应纳税款的,其不足部分,应以其生产经营所取得的外国货币,按照税务机关填开纳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通过中国银行兑换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本通知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办理。统一减税后,各地对上述产品不得再报批减税、免税。
固定资产会计核算起点提高后,单位在库的未达到调整后的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原有固定资产一律作为库存材料处理。为避免重复列支,这部分材料通过“待核销材料”科目核算。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有利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纺织品的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及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调整纺织品的税目税率,调整后的税目税率见附表。
企业境外分公司原则上应按当地政府有关税法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项目,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按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指标项目向国内公司报送会计报表;所在地区当地政府没有法规制度规定的,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并向国内公司报送会计报表。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暂行办法》所指的应征税或者可以减免税的软件费,应限于在购买载有此软件的进口货物时所支付的软件费。无实际货物进口或与进口货物无关的对外付款,无论是否是软件费,均不属《暂行办法》规定的征免税范围。
这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鉴于国营交通运输企业经济状况改善,还贷能力增强的情况,我局曾以国税发[1991]050号文件通知各地对用贷款购买的船从1992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我们制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企业,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征收车购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了使公路建设有长期稳定的部分资金来源,尽快扭转交通运输紧张状况的重要决策,是基于我国国情和借鉴国外成功经验而制定的长期政策。
进料加工保税集团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一个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牵头,组织关区内同行业若干个加工企业,对进口料、件进行多层次、多道工序连续加工,并享受全额保税的企业联合体。
我局(88)国税地字第28号《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已明确:“根据银行系统的机构设置,银行所用营业账簿的印花税,由各级独立核算的行、处在其所在地缴纳。”因此,投资银行各分行“营运资金”的印花税,均应在分行所在地缴纳。
专用税票要由专人保管、专人填开、专人审查盖章。不管在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都不得提供盖有税务机关印章的空白专用税票。对不按规定纳税和填开、审核专用税票造成偷税、骗税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农林特产税征收的范围,仍按照《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国发[1983]179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国发[1989]28号)的规定执行,对列举的应税产品必须依法征税。
从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对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出口产品允许在纳税时按整体税金的百分之六十的比例预扣其应扣税金,即按整体税金的百分之四十计算纳税开具专用税票。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后勤部门面向社会经营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的业务(招待所、宾馆除外)和运输业务,从1993年1月1日以后,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之日起,免征营业税二年。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利用外资工作,同时,要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管理、监督,提高效率和工作质量。评估工作要坚持公正、合理、认真的原则,评估机构要对评估结果负法律责任。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s人员签名或盖章。
本制度适用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独立核算的所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各种经济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商业、粮食、外贸、供销合作社、图书发行、物资供销企业以及以从事商品流通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其他企业。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
为筹集三峡工程建设资金,1984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发[1984]43号文件规定,将葛洲坝电厂上交利润转作三峡工程建设基金;1992年国务院第205次总理办公会议决定,在当年燃运加价用电加价的基础上,全国每千瓦时征收三厘钱作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企业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另行制定企业财务制度。
在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制定的国税发[1992]79号文件下发之前,由经贸部批准指定经营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的出口企业,如在1992年3月31日之前已经报关出口了其指定经营高税率、贵重产品的,经核实后,可按规定给予退税。
为了深化文化事业单位财务改革,强化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进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我们制定了《文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望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旅游、饮食、服务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定了《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有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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