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支持外贸事业的发展,地方外贸企业的盈利要以利润或所得税的形式上交地方财政,再以退库形式退还给企业,用于弥补外贸企业的超亏挂帐和发展外贸出口事业等。
实行增值税的企业将外购产品销售给其所属独立核算门市部及其设在外地分支机构,均属于直接对外销售,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其所属独立核算门市部及其设在外地的分支机构销售的,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按照(89)国税所字第220号文规定,1992年度部分中央级科研单位向国家科委申报的中试产品免征所得税项目,业经我局审核,现将批准同意免税的项目通知你们,望贯彻执行。
对个别确属政策性原因造成承包留用利润严重不足的外贸企业,同级财政部门可按照“列收列支、以收定支”的预算管理原则,从本级外贸企业上缴财政的利税中酌情给予照顾。
当时主要考虑上述人员的工资薪金报酬已包括在我国居民公司支付的合同价款内,不符合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文第二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条件。
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税时,应附送经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加盖“已核销”章,并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的银行结汇水单原件和一份复印件,不再提供“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但在差旅费开支的一些政策规定和原则要求方面,包括乘坐车船、飞机席位等级的划分及乘坐人员的职务等级范围、出差类区的划分,职工调动工作的费用及搬迁家属路费的报销办法,各地仍应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
除劳动部重点联系的试点企业外,各地区、各部门也应定点联系一部分试点企业,并通过一定形式定期反映试点情况,适时进行试点工作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制定相应政策,以便改进完善改革试点方案,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寺庙、教堂占用耕地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中所说“国家对一切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及占用土地免税”,是指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不包括耕地占用税。
在浦东新区新办的内联企业以及外地向浦东投资的独资企业(暂不含银行、保险),不论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一律选按15%的比例税率就地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联营各方再进行分配。
从现在起,对服装标志(包括帽徽、肩徽、胸章、肩章、纽扣等)实行定点制作,统一管理。具体办法是:由国家税务局选定几个厂家(各地可推荐),统一价格,各地在这几个厂家中选择确定加工点,并具体衔接,但不得在定点厂家之外联系制作。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 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座谈会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1992]23号)的要求,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商定,现就股份制企业的试点工作,制定以下办法。
凡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驻华代表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其税款由企业或代表机构另外支付的,应换算为含税所得征税。
外贸企业在完成上级核定的承包盈亏任务后,年终按规定清算所得超承包留用利润(或减亏留用收入)应按25%的比例转作后备基金,专门用于弥补以后年度超亏(减盈)自补资金。凡有超亏挂帐的企业,后备基金应先用于核销以前年度超亏挂帐,如有结余,再转后备基金。
我局国税函发[1991]140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曾明确"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考虑到林业系统目前的困难,为扶持其发展,在1991年12月31日前,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
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增加以后,企业上交承包基数一律不作调整,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这两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关于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范围及其他有关财务问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随着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公民个人的收入渠道增多,收入水平差距增大,必须要通过税收予以有效地调节。特别是在当前改革开放步伐加快的新形势下,更有必要对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目的和意义进行再认识。
专业从事下列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视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室内外装修、装璜或室内设施的安装调试;从事广告、名片、图画等制作业务和书刊发行;从事食品加工制作,主要是用于自设餐饮厅或铺面销售;从事家用电器维修和生活器具修理。
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改革。因此,必须加强领导,既要大胆试验,又要稳步推进,严格按照规范化的要求进行。国务院责成国家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抓紧修订组建股份制企业的规范意见和试点办法,尽快下发试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全面落实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发挥社会主义企业的优势,扭转国营工业企业严重亏损的局面,为进一步加快国民经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当前对大多数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仍要通过继续改进、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妥善解决。在此基础上,对少数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探索“两不超过”的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的形式。
《关于扩大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一文,在"妥善安置富余人员"中所提的"提前退休",是指离岗退养。离岗退养的具体办法仍按我部《关于严格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劳险字[1988]3号)的规定执行。
各级行应认真贯彻执行7号文件精神,增强纳税意识,各级按规定应交纳的营业税、附加税、其他税以及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等税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法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额,按期足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否则,必须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条例》以及7号文件有关规定交纳滞纳金、
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上报的有关企业名称,如果变更为不属需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企业名称的,请登记主管机关将核准变更日期和变更前后的企业名称报我局企业登记司备案;如果企业已注销,亦请登记主管机关将核准注销日期和企业名称报我局企业登记司备案。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局第六次联席例会纪要》和《〈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宣传提纲》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考。
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提高后,商贸金融企业原固定资产低于新标准的(包括1989年调整固定资产标准时,未做调整,仍按固定资产管理的部分),应相应调整为低值易耗品,其原有净值可按目前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摊入成本。
去年我局曾通知各地对全胶鞋产品减按8%的税率征收产品税,这对全胶鞋行业的生产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扶持作用。但是,由于原辅材料价格连年上涨,产品成本大幅度增加,导致有相当数量的企业发生亏损。
支付离休、退休人员粮价补贴时,借(减)记“特种基金”科目(“劳动保险基金”明细科目),贷(减)记“现金”科目。参加社会劳保统筹的企业,支付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粮价补贴,应从统筹基金中开支,并按照会计制度关于缴纳劳保统筹基金核算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企业按规定每人每月5元标准发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粮价补贴,应在“利润——营业外支出(劳动保险费)”中列支。支付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粮价补贴时,借(减)记“利润——营业外支出(劳动保险费)”科目,贷(减)记“现金”科目。
近年来,为支持染料产品的生产,各地分别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减税照顾。去年我局曾通知各地对染料产品减按18%的税率征收产品税。这对染料行业的生产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扶持作用。
国税发(92)第048号《关于推销兑付国家债券手续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下发后,有些地区询问: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代发行(兑付)的企业债券所得手续费收入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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