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1991年12月14日前由经贸部批准指定经营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的出口企业和列入本通知附表的外贸、工贸企业在1991年底以前出口指定的高税率、贵重产品,经核实后,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其他企业出口的,一律不予退税。
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该合同所确定的劳动关系也就终止,企业与职工应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合同的手续。
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原根据我部颁发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经国务院经济主管部门同财政部协商确定为200元、500元和800元的,可依照本通知规定分别提高到1000元、1500元和2000元。
组织准备(四月一日至四月底)。各地区、各部门应尽快组建清查机构,并按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要组织企业抓紧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确定清查人员,组织业务学习、培训,整顿有关财会、统计帐册等。
要认真贯彻落实李鹏总理的批示精神,加强证件管理,对管理中存在的乱收费和查验证件名目繁多的问题,要结合治理“三乱”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下决心进行整顿,其中属于以部门、地方文件为依据的要修改。
从1992年4月1日起,省间调拨和中央计划内进出口粮食,一律按提高后的定购价格核算进价成本,拨交和调拨价格按提高后的定购价格为基础作价,现行计划内出口粮食的作价办法不变。
购货单位财务部门对预付的包装物押金应严格审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将包装物退还给供货单位,收回押金。如果包装物已经损坏、丢失不能如数退还或逾期不能退回的,应按规定报经批准后才能将押金转作企业费用开支,企业不得随意列入成本费用。
关于基建借款。企业应在“411基建借款”科目下,设置“国内借款”和“国外借款”两个明细科目,并按照建设单位交付使用各项财产的性质分别“固定资产借款”“流动资产借款”“其他支出借款”进行明细核算。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15号《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决定》精神,财政部[92]财综字第38号《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的粮价补贴均在各有关的行政事业费科目中列支。
参加乙种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暂行规定》第六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参加助理会计师乙种考试的,必须已担任会计员职务;参加会计师乙种考试的,必须已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
但考虑到租赁集装箱可解决我国现有集装箱数量不能满足需要的实际情况,为了支持我国远洋运输业务的发展,经研究,对外国公司、企业取得用于国际运输的集装箱租金收入,可给予暂免征收所得税的照顾。
原由公安部管理的民航机场安全检查和消防工作移交给民航局管理,其移交后的有关费用列支问题,经研究,从1992年1月1日起机场安全检查和消防工作发生的日常费用,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在民航企业的“机场管理费”科目中列支。
框架轻板混凝土预制构件,钢龙骨、石膏板、稻草板、石膏板用护面纸、稻草板用护面纸、岩棉制品、石灰减按1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定期定率”征收方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年增值税应税收入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年应税收入额超过200万元的,不适用“定期定率”征收方法;年应税收入额虽在200万元以下,但财务核算健全的,也可以不适用“定期定率”征收方法。
你院(1991)桂法(经)字第23号《关于审理合伙联营体和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纠纷应否一并确定合伙内部各方的债务份额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合伙型联营体和个人合伙的财产能够清偿联营或合伙债务的,应当以合伙型联营体或个人合伙的财产清偿。
国务院成立关税税则委员会,其职责是提出制定或者修订《修出口关税条例》、《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方针、政策、原则,审议税则修订草案,制定暂定税率,审定局部调整税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组成由国务院规定。
为了筹集社会资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居民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国库券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和我部在有关实施办法中关于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必须保持独立性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兼是审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也不能兼任执业审计师(或执行其他影响其独立性的相同或类似业务)。
为了保证考核指标准确、真实和考核工作落在实处,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按照考核要求,认真考核分析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经费使用情况,正确评价经费使用效果,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和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税务登记证费、发票工本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价费字228号《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收费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对各项收费要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偷税通常采用的手段有:伪造、涂改、隐匿、销毁帐册、票据、凭证;转移资金、财产、帐户;不报或者谎报应税项目、数量、所得额、收入额;虚增成本、多报费用、减少利润;虚构事实骗取减税、免税等。
从1992年1月1日起,对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业务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县(含县级市)律师事务所和县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开展法律业务所得业务收入,从1992年1月1日起至1994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营业税。
目前,有些地区已经制定了收费票据管理办法,但也有些地区的收费票据种类、样式、使用范围以及管理办法还不够完善,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改进和完善,我部将根据各地的执行情况,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发全国的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对单织厂外购棉纱、外购棉型涤纶纱生产的棉坯布、棉色织布和棉型涤纶坯布、棉型涤纶色织布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增值税。这里所指的单织厂,是指没有纺纱工艺的纺织厂。对全能厂用外购纱生产的上述坯布、色织布不给予减税照顾。
根据1986年12月5日《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财政部和我局先后于1987年、1989年和1990年通知各地对部分轻工产品给予了减免增值税的照顾。这对支持轻工业品生产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鼓励发展加工贸易和创汇农业。“八五”期间对为发展出口农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苗、饲料及相关技术装备,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和进行技术改造而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物料,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中心”运进办公用品,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及其家属托运、邮寄进境自用物品和其他人员运进安家物品,均需填写“进口办公用品申请表”或“进口自用物品申请表”,向北京海关办理报批手续。
公司在境外开展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租赁等业务及开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所得外汇净收入,从公司成立后的下一个财政年度起,在五年以内100%留成。五年期满后实际倒“二、八”分成,即80%留给公司,20%上交国家。
在各级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和划转住房资金。核定划转后的资金分别计入各项住房基金,并存入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和委托的房改金融机构,开立专户,专款专用。
凡是办理代发行和代兑付国债业务的单位,其所得的代发行、代兑付国债手续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国债系指由财政部发行的政府债券。为便于税务机关执行本通知,各代发行、代兑付国债的单位,应将代发行、代兑付国债所得的手续费收入单独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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