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系统各有关单位和外汇管理局各地分局要积极做好此项工作,对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反映解决;接此通知后,请立即转发和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从今年7月1日起,凡实行新“两则”的企业(包括城乡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计税利润扣除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计征“两金”(不包括企业税前还贷的利润和企业税前单项留利)。“两金”的征集率,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取消摄制重大题材故事片资助基金。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广发影字[87]772号《关于设立摄制重大题材故事片资助基金的联合通知》中有关规定已于1992年12月31日到期,因此,自1993年1月1日起应予停止执行。
当前,各级税务部门要紧紧依靠当地党政领导,充分认识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克服顾虑,排除困难,把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同坚持依法治税、维护国家权益、更好地服务于对外开放联系起来,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执行新制度后,对于财政核拨给企业的非贸易外汇创汇奖励金,用于生产发展的部分,转作盈余公积金;用于职工福利、奖励部分,转作流动负债管理,分别计入“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
工业企业实行新制度以前的发出商品,仍以收到货款作为销售;1993年7月1日以后,企业销售的确认,按照新制度进行核算,缴纳流转税暂按原办法执行,具体征税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
出口企业购进的产品,不论是用于出口还是用于内销,除不退税产品和不征税产品外,必须要有专用税票,并及时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已内销和已出口的产品的专用税票,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予及时核销。
为促进海口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细则。保税区内的企业(不含中、外金融机构)以及行政机构和个人外汇的收支均按本细则管理。
企业按照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的各种借款,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归还借款的利润”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按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的各种借款,借记“利润分配——归还借款的利润”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科目。
近几年来,烧碱生产企业由于原辅材料价格上涨,成本增加,导致有相当数量企业发生亏损。为照顾烧碱企业实际困难,支持其生产发展,经研究决定:烧碱产品在1993年内暂减按12%的税率征收产品税,各地均不得再开减免税口子。
关于会计制度的管理权限,执行新会计制度后,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另行制定补充规定。企业可以根据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关于会计报表的报送部门,应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执行,即在原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企业开户银行”。
除《通知》第2条中提到的新办市场外,对那些在原址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市场以及经济不发达、市场建设资金缺口较大地区的市场,亦应积极与当地税务部门协商,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照顾。
外贸企业开展科、工、贸多种经营,组建集团性质的经济实体后,如何执行新制度,应视其主营业务而定。凡以商品流通为主营业务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企业,应执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
商业、粮食、饮服企业开展多种经营和对外联营,组建新的企业后,如何执行新制度,应视其主营业务而定。凡以商品流通为主营业务、具备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企业,应执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
棉花价外加价款由财政部根据国家下达给各地的棉花合同定购计划和棉花收购进度,分期预拨给国内贸易部,再由国内贸易部和财政部联合下拨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棉花主管部门,再逐级下拨到棉花收购部门,在收购时连同棉花加价款一起兑现给农民。
我局(93)汇业函字第90号文下发以来,各有关分局已对辖内非法从事外汇期货交易的机构进行了清理,为妥善做好对非法经营机构的处理和善后工作,我局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你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中央财政按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实际分配给各地的用于国家定购粮食挂钩的进口平价化肥数量和规定的价外加价标准(即每50公斤标准肥价外加价13.5元),相应扣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挂钩化肥的价外加价补贴款。
统配煤矿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按国家发展第三产业有关税收政策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的有关税收政策的配套文件执行。对利用国家特批贴息专项贷款兴办的三产企业还贷问题,按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3]60号文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有关吸收外商投资所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中涉及的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规定,在国家对这些法律、行政法规作出修改之前,仍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其他非生产型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机器设备(车辆除外),仅限本企业直接用于营业,不包括营业所需的附属设施及外围配套设备、设施。办公用品(设备),原则上仍应按[85]署税字第762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掌握。
经国家批准实行养老保险基金按系统统筹的各中央单位,在确定本系统各级管理机构性质、工作任务、人员编制及系统统筹工作已正式运转的前提下,可根据工作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拟定本系统各级管理机构提取、使用管理费办法及具体收支预算,报财政部审核后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可以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的优惠。税法所说的"经营期"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被授权局)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核定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根据政务院《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凡土地房屋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土地房屋所有证,并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依照本条例完纳契税”之规定,人民法院在依法执行过程中变卖、拍卖被执行人房屋时,人民法院在依法执行过程中变卖、拍卖被执行人房屋时,不应由卖房人交纳契税。
鉴于修改后的财务指标已无法按原指标口径进行调整,“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仅报本年实际数;综合经济效益指数统计的七月份资料暂停计算和公布,有关财务指标的动态对比从八月份开始环比计算。
其中属于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直接费用,直接记入各有关科技开发项目成本。所发生的除直接费用以外的间接费用,先在本科目(其他费用)明细科目归集,月终再分摊到各个科技项目中去,以计算各科技项目的实际成本。
本表“本月数”栏反映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填写“上年同期数”栏时,如果让年度报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本年度表不一致,应按本年度的规定调整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状况,对具备规定条 件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核准权。获准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职权。
国务院已决定从1993年5月1日起将“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由3%提高到5%,鉴于营业税“典当业”税目中,“死当物品销售”与“商品零售”同属商品销售行为,为了平衡税收负担,我部决定,从1993年5月1日起,将“典当业”税目中的“死当物品销售”子目的税率,由3%提高到5%。
鉴于目前市场建设仍不能满足活跃流通的需要,为照顾兴建市场资金有困难的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新办的市场收取的摊位费收入,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二至三年免征营业税照顾。
企业主要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后经过验收核实,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包括原值和净值),并按重估后的固定资产价值以《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率计提折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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