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培训产业的培训收入“营改增”前是按照文化教育行业缴纳的营业税,“营改增”后应该按哪个税目来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培训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第一条第(七)款第2项第(1)点“教育服务”。 2、请学生为提供临时服务,该情况是否属于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范围? 答:上述行为不属于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属于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3、学校收取的学费、食宿费、赞助费、择校费,是否属于36号文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指“行政事业性收费”, 不计入学校的销售额?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一)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计入销售额。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要计入销售额。 4、实习生提供服务是否可享受“学生勤工俭学”免征增值税?是否包括临时工,实习生,暑期工?符合条件的学生是否需要办理免税备案?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提供服务人属于“学生”即可享受“学生勤工俭学”免征增值税,不需办理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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