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服务业营改增问题解答

来源:广州国税 作者:广州国税 人气: 时间:2016-05-26
摘要: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提供服务人属于“学生”即可享受“学生勤工俭学”免征增值税,不需办理备案。

1、培训产业的培训收入“营改增”前是按照文化教育行业缴纳的营业税,“营改增”后应该按哪个税目来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培训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第一条第(七)款第2项第(1)点“教育服务”。

2、请学生为提供临时服务,该情况是否属于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范围?

答:上述行为不属于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属于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3、学校收取的学费、食宿费、赞助费、择校费,是否属于36号文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指“行政事业性收费”, 不计入学校的销售额?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一)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计入销售额。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要计入销售额。

4、实习生提供服务是否可享受“学生勤工俭学”免征增值税?是否包括临时工,实习生,暑期工?符合条件的学生是否需要办理免税备案?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提供服务人属于“学生”即可享受“学生勤工俭学”免征增值税,不需办理备案。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