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日,某公司职员老王以22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同事小吴的二手车,当天就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该车为某款国产宝马型,小吴于2002年1月购得,因小吴是留学人员回国服务的,免缴车辆购置税。但如今国税机关通知老王,要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老王挺奇怪:这车不是免税车辆吗?怎么一过户就要缴纳车购税呢?于是便向国税局咨询。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5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小吴为留学人员,符合免税条件。但你不是留学人员而购买车辆,免税条件消失,就得缴纳车购税。因为车主改变,免税优惠就失去了主体。免税条件随之消失。《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那么应该缴纳多少车购税呢?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依据为0。”该车现行最低计税价格511000元,已使用满4年未满5年,所以计税依据应为511000×(1-4×10%)=306600(元),而不是实际交易的220000元。应纳车购税为306600×10%=30660(元)。 该车实际使用年限为四年半,计税依据可否扣减45%?现行规定扣减比例只按满年计算,未满1年部分的时间忽略不计。使用满4年未满5年,计税依据只能扣减40%。 买辆二手车,也要缴3万多元车购税,老王认为反正已办了过户手续,不缴纳车购税,躲着税务机关就是了。税收带有强制性,不是想躲就能躲过的。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2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现在不仅要缴纳车购税,而且还要缴滞纳金;该款第二项规定:“对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机动车行驶证》标注的车辆登记日期确定滞纳税款之日。”因此,从7月1日起,每天都要缴纳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也就是说,多拖一天就要多交30660×5÷10000=15.33(元)。拖得越久,缴得越多。一旦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甚至还可能处以罚款。所以上上之策,还是赶紧依法缴税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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