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从事建筑服务的国税办理全流程详解

来源:税客茶馆 作者:段王爷 人气: 时间:2017-07-24
摘要:本文小目录 一、跨省(非长江经济带地区)从事建筑服务 二、在长江经济带地区跨省从事建筑服务 三、湖南省内跨地级市从事建筑服务 四、同一地级市内跨区从事建筑服务 五、发票开具 六、纳税申报 七、凭证问题 八、企业所得税的预缴 九、附加税费 一、跨省(

本文小目录

 

一、跨省(非长江经济带地区)从事建筑服务

二、在长江经济带地区跨省从事建筑服务

三、湖南省内跨地级市从事建筑服务

四、同一地级市内跨区从事建筑服务

五、发票开具

六、纳税申报

七、凭证问题

八、企业所得税的预缴

九、附加税费
 

一、跨省(非长江经济带地区)从事建筑服务

1、向机构注册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纸质版《外出经营管理证明》

    资料:(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不提供上述证件);(2)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实名认证过)。

   也可在电子税务局申请:使用CA证书登录成功后,在湖南国税电子税务局首页网上办税模块点击【税务登记】,然后选择【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进入外管证开具功能界面,点击【新增信息】,打开新增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页面。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

 

2、签发之日起30日内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资料:(1)《外出经营管理证明》;(2)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或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

 

3、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资料:(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计算公式:(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项目结束时候:

4、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核销外出经营证明

    资料(1)《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2)经营地税务机关核销报验登记,在《外管证》上签署意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

 

5、向机构注册地主管国税机关缴销外出经营证明

    纳税人在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核销报验登记后,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所需资料:(1)原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需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2)报验地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的《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实名认证过)。

       也可在电子税局申请:纳税人登录成功后,在湖南国税电子税务局首页网上办税模块点击【税务登记】,然后选择【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进入外管证缴销功能界面。

      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T36。】

二、在长江经济带地区跨省从事建筑服务

长江经济带地区: 含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宁波市、云南省。

 

1、向机构注册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电子版《外出经营管理证明》

   资料:(1)税务登记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2)《外出经营活动报告表》。(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实名认证过)。

   也可在电子税务局申请:使用CA证书登录成功后,在湖南国税电子税务局首页网上办税模块点击【税务登记】,然后选择【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进入外管证开具功能界面,点击【新增信息】,打开新增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页面。

      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即时办理并在《外出经营活动报告表》上签署意见,与经营地国税机关共享《外管证》开具信息,无需打印纸质版。

 

2、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首次办理涉税事宜(如预缴税款、代开发票)时,持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3、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资料(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计算公式:(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项目结束时候:

4、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核销外出经营证明

      资料:(1)《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2)项目地税务机关核销报验登记,在《外管证》上签署意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经营地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后,在《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将《外管证》核销信息共享给机构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无需再回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业务。

三、湖南省内跨地级市从事建筑服务

1、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电子《外出经营管理证明》

   资料(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不提供上述证件);(2)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的通知湘国税发〔2016〕121号】

 

2、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资料(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计算公式:(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项目结束时候:

3、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核销外出经营证明

    资料(1)《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2)经营地税务机关核销报验登记,在《外管证》上签署意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经营地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后,在《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将《外管证》核销信息共享给机构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无需再回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业务。

    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的通知湘国税发〔2016〕121号】

四、同一地级市内跨区从事建筑服务

1、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电子外出经营管理证明

   资料(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不提供上述证件);(2)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2、预缴税款

(1)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资料(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计算公式:(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取得的预收款-支付的分包款) ÷(1+11%)×2%;(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取得的预收款-支付的分包款) ÷(1+3%)×3%。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2)非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不需要预缴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T3】

 

项目结束时候:

3、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核销外出经营证明

   资料(1)《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2)经营地税务机关核销报验登记,在《外管证》上签署意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经营地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后,在《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将《外管证》核销信息共享给机构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无需再回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业务。

   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的通知湘国税发〔2016〕121号】

五、发票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九条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因此,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应当在机构注册地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自行开具,并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六、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明细表》,第二列填写当期在异地预缴的增值税金额,第四列填写当期实际需要抵减金额,第四列等于主表第28行。(第28行金额建议不要超过24,如果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预缴金额,附表4第四列金额应等于主表24行金额,让多余预缴金额滚入附表4的期末余额去,下期再进行抵减,避免出现负数。)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第21行“本期预缴税额”。

七、凭证问题

1、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2、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八、企业所得税的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预缴金额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九、附加税费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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