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扶贫办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升级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后,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就纳税人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申请、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税收减免管理等具体操作问题予以明确。 享受重点群体税收优惠,纳税人需要注意五个要点。 要点之一:关注优惠政策的三个变化 (一)重点群体范围扩大 2019年新版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中,重点群体的范围扩大到四类人员: 一是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三是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四是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就业创业证申领简化 在享受就业创业税收政策时,无论是从事个体经营还是企业招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无需提供任何证件证明。而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需要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 凭《就业创业证》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需要依法申领《就业创业证》。失业人员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其《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三)企业取消类型限制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规定,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取消原政策中招录重点群体优惠的行业限制,不仅仅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可以享受税收减免红利,其他的企业招录重点群体个人的,也可以享受限额内减免优惠。 要点之二:例解税收减免的三个规则 (一)按人按期计限额 1.重点群体从事个体创业的。在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自登记当月起,3年(36个月)内每户每年可减免税额12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即最高不超过年减免税额14400元。 对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需要按照纳税人当年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 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案例1: 某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2019年4月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当地重点群体年度减免税限额为14400元,则该纳税人2019年度最高可减免税额多少? 解析: 该纳税人2019年4月登记,年度实际经营月数为9个月 减免税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14400÷12×9=10800元 该纳税人2019年度最高可减免税额10800元。 2.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的。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最高可上浮30%,即7800元,每名重点群体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 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 案例2: 某企业2019年度招用了4名重点群体人员,经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在招用人员的《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并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4名重点群体人员2019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如下,当地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解析: 企业可减免税额限额,按该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每个人实际工作月数计算。该企业2019年度可抵减税额总额为: 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 =(6+7+6+10)÷12×7800 =18850(元) 对于招录企业来说,如果招录人员不在同一月份,则企业年度可减免税款限额将随着招录人员的变化而变化。 案例2中企业自2019年4月办理纳税申报时,即可开始享受减免待遇。但当月可计算减免限额为6500元;到6月份招录李四时,年度减免税限额调整为11050元;到7月份4人招录完成,年度减免税限额调整为18850元。 (二)减免税种有顺序 1.个体创业。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扣减税额从实际经营的当月起扣减,扣完为止。 案例3: 案例1中,该个体工商户2019年4月开始经营,选择按季申报,该地区六税二费减按50%征收。2季度应纳增值税10000元,六税二费减按50%后,应纳城建税350元,教育费附加150元,地方教育附加100元,应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3000元。该纳税人如何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解析: 由案例1可知,该纳税人年度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减免税限额为10800元。 该个体工商户减免税额当年第一个纳税期限计算。在税种上,从增值税起扣,共扣减当月增值税10000元,城建税350元,教育费附加150元,地方教育附加100元,个人所得税200元。当月减免后,尚应纳个人所得税2800元。 该纳税人全年扣减限额已用完,自3季度起,应纳税额不再予以扣减。 2.企业招录。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案例4: 假定案例2中的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招录重点群体人员按时序如下表:
该企业如何享受重点群体税收优惠。 解析: 该企业2019年四个季度分别应纳增值税。一季度、二季度应税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三季度应税销售额50万元,应纳增值税15000元,六税二费减半后,应纳城建税525元,教育费附加225元,地方教育附加费150元;四季度应税销售额均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 该企业2019年7月起,全年可减免税款限额为18850元(详见案例2),2019年10月申报三季度税款时,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共计15900元,到年度终了时,尚有2950元限额为减免。该限额差额部分的余额2950元,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三)未减税额不结转 无论是个体创业还是单位吸纳,对于未能足额扣减的指标,均不得转移或结转到以后年度进行扣减。 要点之三:相关优惠资料依法留存备查 重点群体不论是设立个体工商户自行创业,还是企业招录重点群体就业,其税收减免优惠,都实行留存备查的方式。创业个人或招录企业申请后,通过纳税申报直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经过审批或备案。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相关资料需要留存备查10年。 个体创业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享受本项税收优惠的,留存其通过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就业创业证》备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无需留存资料备查。 企业招录的。应当持《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等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企业通过纳税申报直接享受税收减免。企业需要留存重点群体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以及《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要点之四:优惠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以每个重点群体个人为单位享受。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重点人群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每个重点创业就业个人,无论是从事个体创业还是和企业招录,减免税款的最长期限都不超过3年(36个月)。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除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外的其他税收优惠,可以叠加享受,如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要点之五:相关管理更加严格规范 《就业创业证》作为审核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政策情况的有效凭证,采用实名制管理,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创业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证件由用人单位保管。 《就业创业证》、《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信息等,均由主管部门提供信息系统查询,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及扶贫办要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对出借、转让《就业创业证》的人员,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收回其《就业创业证》并记录在案。对采取上述手段已经获取减免税的企业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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