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1]36号 1991-02-13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函[2007]6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自2007年6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研究决定,从1991年起,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一律恢复征收房产税。 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进行审批。 国家税务局 1991年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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