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2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承担单一生产功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情况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7-02-28
摘要:请各地认真调查本地区承担单一生产功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于出现亏损或微利的企业,按照《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的规定,在经济分析的基础上,选择适当的可比价格或可比企业,确定企业的利润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承担单一生产功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情况的通知

国税函[2007]236号      2007-02-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期,一些地方反映,我国的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只是根据国外母公司的总体经营计划,按照产品订单从事产品的加工制造,对于这类企业产生的亏损,税务部门应如何进行确认。为了规范对单一生产功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工作,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在我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根据国外母公司的总体经营计划,按照产品订单从事产品加工制造,只承担单一生产功能,企业经营决策、产品研发、销售等功能均由国外母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承担。由于这些企业不承担决策、市场开发、营销等功能,相应也不应当承担由于企业集团决策失误、开工不足、产品滞销等原因带来的风险和损失。按照转让定价的国际通行原则,只承担单一生产功能的企业通常应保持一定的利润率水平,原则上不应该出现亏损。

  请各地认真调查本地区承担单一生产功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于出现亏损或微利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的规定,在经济分析的基础上,选择适当的可比价格或可比企业,确定企业的利润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2月28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