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1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通讯社所属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4-10-11
摘要:新华通讯社所属合并纳税的事业单位和分支机构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单位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单位范围、变更成员单位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通讯社所属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124号      2004-1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合并纳税的有关规定,现将新华通讯社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华通讯社所属42家事业单位和分支机构,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新华通讯社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单位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新华通讯社所属合并纳税的事业单位和分支机构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新华通讯社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新华通讯社所属合并纳税的事业单位和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成员单位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四、新华通讯社所属合并纳税的事业单位和分支机构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单位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单位范围、变更成员单位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10月1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