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关于黑龙江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系统上线运行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通告2019年第7号 2019-12-26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推进"互联网+政务"便民服务,践行"最多跑一次"办税承诺,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切实提升对外付汇效率,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工作(以下简称税务备案电子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主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外汇资金的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备案人),适用黑龙江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系统,可选择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办理。 二、备案方式 备案人可登陆电子税务局选择"服务贸易等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模块,阅读并确认"税收风险提示及个人声明",进入界面写境外收款人及合同项目等备案信息,上传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提交备案信息成功后自动生成备案编号与随机验证码。银行通过输入备案编号及验证码查看备案信息,查验通过后正式生成加盖电子印章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对外付汇.税务机关与外汇管理局通过电子税务局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信息查询功能,进行后续管理。 税务备案电子化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后,备案人仍可选择线下渠道办理。办理流程、所需材料不变。 三、相关提示 (一)跨省银行查询环节的处理。备案人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并已通过查验的备案信息,跨省银行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对外支付备案查验"(银行端)公共权限进行查询(需获取备案表编码及查询码方可准确查询)。 (二)上传文档注意事项。为提高备案支付效率,备案人应确保在线提交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电子版本与纸质原件一致,且上传内容真实、清晰、完整。 (三)备案表退回处理。线上备案表未通过银行查验时,备案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 (四)备案表作废处理。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并已通过查验的备案表,以及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备案表,如在付汇前发现存在差错需要更改的,备案人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情况说明,申请作废后重新备案。 黑龙江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系统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上线,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和外汇管理局进行反馈。省、市(地)税务局和外汇管理局将做好政策评估及系统优化升级等后续工作,不断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特此通告。 附件: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操作手册【附件暂无】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 2019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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