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和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征缴管理的通知 桂财税[2020]1号 2020-1-7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和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划转工作,确保划转征收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税务局《关于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和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桂财税〔2019〕57号)精神,现将划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转原则 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和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收费主体变更为广西税务部门,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和收费标准仍按照《关于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1〕308号)、《关于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3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收管理 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和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各市县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现执收单位征收。 采取委托征收方式,各市县税务部门应与受委托单位办理委托手续,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和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相关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管理、指导和监督征收工作。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和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征收标准,管理、指导和监督征收工作。 (三)税务部门负责监督受委托单位的征收、收取行为。 (四)受委托单位负责具体的征收、勘查定损和审核确认。 四、信息传递和反馈 受委托单位每半年将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和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收费统计情况反馈主管税务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将成熟适宜的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的客观要求。各相关部门要高度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实而又实、细而又细完成划转工作,有序稳妥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依法征收,流程规范。 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和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非税收入相关规定,加强管理。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逐步建立流程规范的征缴体系,为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征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集成联动,紧密配合。 在征收管理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配合,建立协同管理机制,逐步完善征管配套制度,共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和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 (四)创新管理,便民高效。 按照便民、高效的基本原则,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征收流程,方便缴费人,持续升级缴费服务,创新管理方式,提高征缴效率,确保非税收入征管体制改革目标的顺利实现。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