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吉地税地联字[1995]170号 1995-07-03 各市、州、县(审、区)财政局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超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经研究,具体规定如下: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已使用的房产均属旧房。各地接到《通知》后,要抓紧研究落实,尽快开展征收工作,对在实际征管中遇到的问超要及时上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 一九九五年七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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