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1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1]20号 2021-09-01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有关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调整2021年度我省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20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享受伤残津贴且2021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伤残津贴。 (二)调整办法。 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定额调整。符合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条件的人员,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355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380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405元,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430元。 2.托底调整。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4138元/月的,按照4138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三)相关人员的调整。 2021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含本日)内首次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核定的伤残津贴仍低于4138元/月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按照4138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二、生活护理费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20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且在2021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从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生活护理费。 (二)调整办法。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等有关规定,生活护理费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普遍调整办法。各市(含省本级)符合生活护理费调整条件的人员以及2021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含本日)首次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广州、深圳市及省本级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别按照本市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广州、深圳市计发基数分别为11262元、11620元,省本级按照广州市计发基数计算)的60%、50%、40%、30%的标准调整发放;其他市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别按照202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基数为9194元)的60%、50%、40%、30%的标准调整发放,即分别按照5516.4元/月、4597元/月、3677.6元/月、2758.2元/月的标准发放。 2.特定人员调整办法。根据以上第1项办法调整的生活护理费发放标准比其调整前享受标准降低的人员,暂不按上述第1项办法进行调整,改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人员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加发130元/月、120元/月、110元/月、100元/月,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加发。今后待当年度按省普遍调整办法调整后的发放标准高于本项特定调整人员所享受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时,本项特定调整人员再纳入当年度省普遍调整范围予以统一调整。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20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且在2021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从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调整办法。 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定额调整。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42元。如果属于工亡职工配偶或者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则每人每月加发190元;属于工亡职工配偶且是孤寡老人的,则每人每月加发238元。 2.托底调整。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条件的人员,按照以上定额调整之后其发放标准仍低于2021年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在市有多个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就高原则确定,下同)的,从2021年1月起调整至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发放。 (三)相关人员的调整。 2021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含本日)首次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发放标准低于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至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发放。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对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规定已享受且2021年1月1日起仍继续享受的伤残津贴,其用人单位可以参照本通知相关办法予以调整发放标准(五级、六级伤残津贴调整额可参照分别不低于330元/月、305元/月的标准)。 (二)已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停发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其中,2021年需补差额以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后的同等情形应发伤残津贴标准减去同期调整后的实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计算。 (三)本次调整加发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费用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支付,即: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按规定支付。 (四)各地区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调整标准和要求执行,不得自行另设项目和标准发放。请各市在2021年9月底调整发放到位,并于2021年10月29日前将《2021年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调整情况表》(见附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附件:2021年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调整情况表(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9月1日 《关于调整2021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1年9月1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2021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印发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0号)规定,“全省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公式。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人均调整额=上年度全省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0.7+上年度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0.3)±综合调节额”,“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公式。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调整额=上年度全省月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0.4+上年度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0.6)±综合调节额”,“根据人社部发〔2017〕58号文等规定,明确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调整办法,年度调整方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通知》,对2021年度我省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提高,切实保障有关工伤人员基本生活。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是怎么调整的? (一)确定平均调整比例。根据粤人社规〔2019〕20号文件有关规定,2021年我省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人均调整额=4426元×(9.6%×0.7+2.6%×0.3)±综合调节额C1=331.95元±C1,其中C1确定为+23.05元,因此,《通知》确定2021年我省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平均调整额为355元,即平均调整比例约8.0%。 (二)确定具体调整办法。根据人社部发〔2017〕58号有关规定,《通知》规定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即:2020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人员,从2021年1月1日起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伤残人员分别定额加发355元、380元、405元、430元;对于经定额加发后仍低于全省“托底线”4138元的人员,按照4138元的标准予以发放。为更好地保障2021年新享受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人员基本生活,《通知》规定此类人员如其核定的伤残津贴仍低于4138元/月的,从其首次享受之月起也调整按照4138元/月的标准发放。 三、生活护理费是怎么调整的? 根据2019年7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规定,全省生活护理费将统一调整标准,但是,由于在省级统筹前由各市自行调整、工资统计口径变化等历史因素,极少数人现享受生活护理费仍高于按省标准调整后的标准,因此,为实现待遇平稳过渡并让所有人均有所提高,《通知》按照“分类指导、平稳过渡”的原则,实行了“普遍调整办法”和“特定人员特殊调整办法”的两种方式。 (一)普遍调整办法。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全省各市分为两类地区进行调整:一类地区是高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广州、深圳市及省本级(执行广州市参数),按照该市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调整基数(广州、深圳市分别为11262元、11620元),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护理费分别按照其调整基数的60%、50%、40%、30%比例计算。另一类地区是其他19个地市,统一按照202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调整基数(即9194元),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护理费分别按照该调整基数的60%、50%、40%、30%比例计算,即分别为5516.4元/月、4597元/月、3677.6元/月、2758.2元/月。2020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且2021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从2021年1月1日起按上述标准调整发放;2021年度首次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也按照上述标准核定发放。 (二)特定人员调整办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提出的“全省统一工伤保险各项政策及待遇标准,要统筹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待遇计发基数变化情况,采取过渡办法,逐步实现待遇平衡”要求,如果按照“普遍调整办法”调整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比其调整前享受标准降低的人员,暂不按照“普遍调整办法”进行调整,改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人员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加发130元/月、120元/月、110元/月、100元/月,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加发。今后待当年度按全省统一办法调整后的发放标准高于上述人员所享受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时,相关人员再纳入当年度调整范围予以统一调整,从而实现生活护理费标准平稳过渡到全省统一标准。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怎么调整的? (一)确定平均调整比例。根据粤人社规〔2019〕20号文件有关规定,2021年我省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调整额=1766元×(9.6%×0.4+2.6%×0.6)±综合调节额C2=95.36元±C2,其中C2确定为+46.64元,因此,《通知》确定2021年我省供养亲属抚恤金平均调整额为142元,即平均调整比例约8.0%。 (二)确定具体调整办法。根据人社部发〔2017〕58号文等有关规定,《通知》规定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即:2020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从2021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定额加发142元,如果属于工亡职工配偶或者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则每人每月加发190元,如果属于工亡职工配偶且是孤寡老人的则每人每月加发238元;对于经定额加发后仍低于2021年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在市有多个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就高原则确定)的,调整至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发放。为更好地保障2021年新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基本生活,《通知》规定此类人员如其应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低于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也调整至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发放。 五、《通知》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五级至六级伤残津贴的标准调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如不能安排适当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为了保障享受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伤残人员基本生活,《通知》规定其用人单位可以参照本通知相关办法予以调整五至六级伤残津贴发放标准(五级、六级伤残津贴调整额可以参照分别不低于330元/月、305元/月的标准)。 (二)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金的待遇补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为切实保障此类人员基本生活,《通知》规定了对享受基本养老金低于原伤残津贴标准的需补差额处理办法,即2021年需补差额以调整后的同等情形应发伤残津贴标准减去调整后的实际基本养老金标准计算。 (三)待遇调整费用的支付渠道。本次调整加发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所需资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支付。即: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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