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函[2008]第128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8-04-23
摘要:按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函[2008]第128号      2008-4-23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现将小型微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二、[条款废止]小型微利企业的备案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格式见附件),并提供年度纳税申报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职工工资表等证明材料,进行小型微利企业备案。

  三、[条款废止]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

  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企业,本年度和次年汇算清缴期之前可暂按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并按如下方法进行预缴申报:

  按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预缴所得税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B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2)时,第3行、第6行或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四、[条款废止]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度汇算清缴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企业,年度汇算清缴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并已按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预缴所得税的企业,如本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法定税率补缴所得税。

  附件: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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