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函[2008]第128号 2008-4-23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9年9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9月26日起,本法规第二、三、四项失效。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现将小型微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二、[条款废止]小型微利企业的备案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格式见附件),并提供年度纳税申报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职工工资表等证明材料,进行小型微利企业备案。 三、[条款废止]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 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企业,本年度和次年汇算清缴期之前可暂按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并按如下方法进行预缴申报: 按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预缴所得税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B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2)时,第3行、第6行或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四、[条款废止]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度汇算清缴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企业,年度汇算清缴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并已按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预缴所得税的企业,如本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法定税率补缴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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