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发票领购簿及发票工本费收据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函[2006]94号 2006-09-18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9月26日起,本法规第一、二、三条有关发票工本费收据管理的规定失效。
为进一步规范发票领购簿及发票工本费收据的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及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吉林省2004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要求,省局重新设计、印制了发票领购簿及发票工本费收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分废止]统一式样,集中印制。发票领购簿由省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统一印制。发票工本费收据根据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由省局统一设计式样,财政部门集中监制。 二、[部分废止]无偿调拨,免费供应。发票领购簿及发票工本费收据的印制费用由省局统一支付,无偿调拨给各地,免费向纳税人提供。 三、[部分废止]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各地要重视发票领购簿及发票工本费收据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其日常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履行发票领购簿的发放、缴销、丢失补发等相关手续,认真查处涂改、转借发票领购簿的行为,如实填写发票领购簿的各项内容。定期核对发票工本费收据使用数量及开据金额,严密出入库手续,妥善保管,避免损失浪费。 新印制的发票领购簿及发票工本费收据于2006年10月1日起使用,此前印制的发票领购簿及工本费收据可延期使用至2006年底。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0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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