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税流发[1994]22号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新的流转税、资源税条例与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2-27
摘要:凡需计算一九九四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增值税企业,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情况如何是否在省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汇总上报是否对这部分存货已征税款进行了扣除。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新的流转税、资源税条例与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税流发[1994]22号       1994-02-27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新的流转税、资源税条例与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我省有关检查内容的提纲如下:

  一、你区(市)及所属县(市)税务局贯彻新的流转税、资源税条例、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统一征税规定的全面情况。培训对象、人数及具体做法。

  二、对国家及省税务局制定的有关流转税、资源税的文件规定,你区(市)是否即时进行了贯彻落实,有无擅自变通、自行制定规定的情况。

  三、原流转税、资源税各项免税规定,是否自1994年1月1日起已恢复征税(国家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是否执行了省局晋税明电[1994]1号通知规定,严格掌握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中的有关问题。

  五、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

  六、凡需计算一九九四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增值税企业,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情况如何是否在省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汇总上报是否对这部分存货已征税款进行了扣除。

  七、库存柴油、汽油补征消费税情况如何是否按期汇总上报省局。

  八、对福利、学校办企业征税是否做到了先征税后退还的办法。

  九、省局将在三、四月间抽部分地(市)对以上内容进行检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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