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8]133号 1998-07-13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是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区、县局要认真研究,贯彻落实。 二、出口企业实行分类管理,须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申请表》一式两份,于7月底前报各区、县国税局。 三、各区、县局要对企业填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申请表》的内容逐项进行认真的审核,提出分类意见,A、B、D类企业须将《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申请表》于8月15日前上报市局一份,经市局审批后下达。C类企业由区、县局审定并报市局备案。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申请表》(式样附后,略)由各区、县局印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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