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8]13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7-13
摘要:各区、县局要对企业填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申请表》的内容逐项进行认真的审核,提出分类意见,A、B、D类企业须将《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申请表》于8月15日前上报市局一份,经市局审批后下达。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8]133号             1998-07-13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是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区、县局要认真研究,贯彻落实。

  二、出口企业实行分类管理,须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申请表》一式两份,于7月底前报各区、县国税局。

  三、各区、县局要对企业填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申请表》的内容逐项进行认真的审核,提出分类意见,A、B、D类企业须将《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申请表》于8月15日前上报市局一份,经市局审批后下达。C类企业由区、县局审定并报市局备案。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申请表》(式样附后,略)由各区、县局印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三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