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007号答复的函 深税函[2019]357号 2019-05-13 邹胜龙委员: 您在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的税务改革建议》(第20190007号,以下简称《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了如下涉税建议:一是针对10人以内的小微企业,政府应量身定制出台更为宽松的税务政策,进一步推广税法知识普及,简化税务申报流程,提高小微企业财税人员的工作效率,结合小微企业实际情况,适时出台税务成本抵扣收入所得税等有效降低小微企业税务成本的实施细则。二是根据小微企业解决带动就业人口的情况,政府可以制定合适的退税奖励或补贴政策。 我局认为,上述建议均有合理之处。一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的发展,出台一系列鼓励小微企业发展壮大的财税政策。各级财税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小微企业财税优惠政策,推广税法知识普及,简化税务申报流程,取得了显著成效,《建议》提及的部分政策建议已经实现。为方便理解,我局对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建议》提及的部分政策建议实行的难点进行了梳理,具体如下: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情况 (一)增值税方面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 (三)部分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方面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最大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小微企业带动就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二、《建议》部分政策建议实行的难点 您在《提案》中提出根据小微企业解决带动就业人口情况制定退税奖励或补贴政策的政策建议。从目前来看,如需出台更大力度的税收优惠政策,需要中央层面的立法决策,地方政府及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市也无法直接先行先试。 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主动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全力支持我市小微企业的发展。对于您提出的合理建议我局将会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为中央决策建言献策。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市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此复。 附件:20190007号提案办理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13日 附件 深圳市政协2019年提案清单 填报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时间: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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