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以税还贷和开发新产品减免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征免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地[1990]9号 1990-03-03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我局沪税地[1989]54号《关于以税还贷中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处理意见的通知》与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155号文有抵触应自一九九零年一月一日起停止执行。 二、对因开发新产品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在财务处理上除按沪财企一[1987]169号文第2点规定执行外,如企业将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直接转入专项基金的,其同时减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随同转入专项基金,专用于开发新产品。 三、有关城市教育费附加的征免处理,可比照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样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以税还贷和开发新产品减免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征免处理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〇年三月三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