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6]049号 1996-03-13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出口退税政策,做好我市1995年度出口货物退税的清算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市具体情况,现将1995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抓紧布置清算工作 1995年的出口退税其出口退税金额比上一年有较大幅度增长,发函调查出口货物货源情况和退税审核的工作量进一步加大,出口货物中涉嫌骗税和骗税问题比较突出,出口退税政策变化较大等特点,搞好1995年的出口退税清算工作意义重大,清算的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县局务必高度重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抓紧布置。请接通知后迅速将清算工作布置到每个出口企业,不留死角。 各区、县局要组织力量深入企业辅导核实出口企业清算申报和有关清算报表,确保各项数据的准确性,清算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工作的质量。工作结束后,各区、县局要对清算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向市局写出书面报告,清算工作的总结报告及清算报表于4月30日前报送市局。 二、清算的内容 1995年度出口退税必须按下列内容进行清算,并填报1995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汇总表。 (一)出口货物应退税款的清算 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以出口企业财务核算为基础,在1995年内出口作销的应退税货物均依销售帐区别以下情况计算出应退税金额填报清算表。 1.1995年6月30日以前出口作销及1995年6月30日以前报关离境并在1995年出口作销的出口货物,按国税发[1994]31号文件规定计算应退税额。 2.1995年7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并在1995年7月11日出口作销的出口货物按财税字[1995]92号文件规定计算应退税额。 3.1995年7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并在1995年12月出口作销的出口货物按财税字[1995]92号文件规定计算应退税额。 (二)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应抵扣税额的清算 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项下进口料件的抵扣问题在国税发[1994]31号文件中已明确规定,必须严格贯彻执行,94年以来凡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的,均要纠正,按规定计算抵扣应退税额。 (三)出口退税凭证的核算 1.1995年出口作销的出口货物在清算期内仍不能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证的(符合规定并已办理“远期收汇证明”且收汇期限逾清算期的除外)其应退税额不予退税。 2.1995年出口作销的出口货物在清算期内仍不能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的,其应退税额不予退税。 (四)实际已退税金额的清算1995年实际已退税金额要严格按照财政年度清算。要与计会统计上报市局数字相符。 三、清算中的政策问题 1.1995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必须严格按现行出口退税政策执行,清算中的政策问题要及时请示,由市局统一研究明确,不得自行变通出口退税政策。 2.对国家税务总局检查组查出并已经落实为骗税和不符合规定的退税,务必在清算期内处理,在清算总结报告中专项报告处理情况。 3.对已在1994年度清算表中列为涉嫌骗税的出口业务,1995年仍未收到回函或虽收到回函但仍未查清货源的出口业务以及1995年按涉嫌骗税对待的出口业务(含国家税务总局检查组查出按涉嫌骗税对待的出口业务)须填报“涉嫌骗税、骗税情况统计表”,进行清算。 4.对已在1994年度清算表中列为涉嫌骗税的出口业务在1995年确认为骗税和1995年新发生的骗税的出口业务(含国家税务总局检查组经发函调查和根据其线索已经确认为骗税的出口业务)须填报“涉嫌骗税、骗税情况统计表”,进行清算。 四、清算用表 (一)出口货物应退税金额计算表清算用表一 (二)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应抵扣税额情况表清算用表二 (三)涉嫌骗税、骗税情况统计表清算用表三 (四)1995年度出口货物清算汇总表清算用表四 附以上清算用表及填表说明。 “1995年度出口货物清算汇总表”和“涉嫌骗税、骗税情况统计表”随清算报告上报市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3月1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