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03]144号 2003-07-08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自2011年1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施行,要与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桂国税发[2003]128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集中管理的通知》(桂国税发[2003]141号)结合起来并确保贯彻落实到位。 二、我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是从2003年8月份征期实行,7月份征期结束后(7月14日前)只汇报桂国税传64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存在问题,从2003年8月份开始,各市(地)国税局于征期结束后三日内(遇节假日可顺延)必须按附件(按总局要求进行设计,各地必须弄懂此表)要求汇总(使用电子表格)上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可加写文字材料。上报地址为“(87.16.16.9/home/center流转税处(上报)/“一窗式”管理模式),附件格式放在流转税处(下载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3年07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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