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1996]5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1-26
摘要:鉴于我省虚开、代开专用发票案件单位大多是商业性公司,要求各地对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商业性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纳税情况,在6月底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上报省国税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发[1996]50号            1996-01-26

  税屋提示——依据赣国税发[2007]14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近一时期来,我省个别地区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时有发生,而这些案件多发地区,往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基础管理比较薄弱,没有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管理制度,给犯罪分子造成可乘之机,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防止专用发票违法案件的发生,堵塞专用发票管理上的漏洞,特作如下规定:

  一、发票管理所作为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部门,要求各地严格按照省局“三定”方案设置机构,配备人员,县(分局)未设发票所的,应尽快设立,以适应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鉴于我省虚开、代开专用发票案件单位大多是商业性公司,要求各地对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商业性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纳税情况,在6月底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上报省国税局。

  三、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管监开制度,只适用于新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办的商业性公司必须实行代管监开制度,一般期限为半年,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半年,如期满后或延长期限内仍达不到自行填开要求的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四、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专用发票验旧换新和定期缴销制度。领购新票必须缴销旧票,旧票应定期进行缴销,缴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企业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统一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再使用“财务专用章”,企业在省内进货取得的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省外进货的,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凡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均可抵扣。

  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票到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其购进货物付款金额超过一千元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进行结算,并附有结算凭证,一千元以下应在抵扣联加盖“现金付讫”专章。

  六、凡税务部门内部人员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作案或参与作案以及玩忽职守,有章不循,给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造成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1月26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