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增值税管理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明电[2004]37号 2004-09-24 税屋提示——
1.依据皖国税发[2009]17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自2009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最近,大量省外废旧物资经营者流入我省,导致全省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户数骤增,省局不断接到反映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虚开发票的举报。为了尽快遏制不法企业虚开废旧物资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增值税免税资格的管理,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三个条件,必须建立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且无挂靠经营行为。对采取异地收购且异地销售形式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应一律取消免税资格。 二、要切实加强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管理,取消大额收购发票,全部采用百元版。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向非城乡个人收购的废旧物资,应按规定向对方索取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三、要加强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发票开具的监控,严格实行验旧供新,限量供应。凡月开票金额超过其注册资金3倍的,一律暂停供应发票并收缴结存发票,同时派人进行实地查验。经查验无问题的再恢复供票,发现企业有虚开发票嫌疑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9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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