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3]109号 2003-03-05 税屋提示——
1.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0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3]1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国税发[2003]12号),以下简称《规程》),省局已经翻印发给各地,并从2002年度起执行。同时,2002年度汇算清缴使用新的汇算清缴软件。汇算清缴工作是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关键环节,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抓紧组织学习和宣传《办法》、《规程》和《通知》,理解文件精神,明确各项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务求保质保量地完成汇算清缴工作任务。 二、严格按照《办法》和《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切实抓好税源管理、税源监控、纳税申报、审核审批、纳税检查、资料上报等工作。 三、加强对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合并纳税的管理。总、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之间要加强联系与配合,严格按照《办法》和《规程》要求,共同做好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 四、要按规定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对汇算清缴报表的各项数据必须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数据的真实和数据间勾稽关系、报表逻辑关系的准确,进一步提高报表编报质量。各地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表和软盘务必于7月10日前上报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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