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1998]11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涉税案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7-08
摘要:各级国税机关查处的涉税案件,发现具有犯罪嫌疑,符合刑法界定的种类和标准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不能以行政执罚代替刑事执罚。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涉税案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1998]111号      1998-07-08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公通字[1997]59号)精神,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现就如何加强涉税案件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搞好部门配合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危害税收征管秩序的各种犯罪活动日益突出,特别在当前组织收入过程中,偷税、抗税、骗税案件时有发生,组织收入的难度加大;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办涉税刑事案件已由公安机关负责,不少地方还没有与公安机关保持联系,造成打击涉税刑事犯罪力度削弱;个别地方对涉税案件未按规定移送,以罚代刑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实现依法治税的高度来认识打击涉税犯罪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领导要把加强涉税案件的管理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

  省局由征管部门负责全省涉税案件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各地、市也要相应由征管部门来管理,并确定专人负责。为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有利工作开展,各级国税机关和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形式,交流情况,传递信息,加强协调。

  同时,要加强与检察、法院、银行、工商、海关等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共同做好涉税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加强涉税案件的移送和查处

  (一)各级国税机关查处的涉税案件,发现具有犯罪嫌疑,符合刑法界定的种类和标准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不能以行政执罚代替刑事执罚。

  (二)各级国税机关查处的涉税案件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应按照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公通字[1997]59号)附件一格式,填制《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连同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同级公安机关经侦(刑侦)部门。

  (三)对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的涉税案件,各级国税机关要及时掌握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并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加大涉税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做好涉税案件的统计上报工作为掌握各地涉税案件情况,便于协调和指导案件的查处工作,各地要将本地区发生的涉税案件及公安机关查处情况,逐件统计,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汇总上报。大要案要随时上报,不得隐案不报。省局将把案件统计上报工作列入各级目标考核内容,对不按规定上报涉税案件的,将予以通报。1998年上半年发生的各类涉税案件和查处情况,于1998年7月底前上报省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7月8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